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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温州瓯江海事处处长、三级高级主办毛一峰受贿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毛一峰在先后担任温州海事局监管处处长、温州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处长、温州瓯江海事处处长期间,利用其所具有的对辖区内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进行管理的职务便利,为辖区港航相关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工程承接、行政审批、执法管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45.89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一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综合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及立功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毛一峰简历
毛一峰,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浙江余姚人,大学学历,1981年12月参加工作,200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12月至2021年6月 温州航运公司职工;
温州港务监督现场监督员;
温州港务监督港监处海兴公司经理;
温州港务监督通航科副科长、科长;
温州瓯江海事处通航科科长;
温州海事局通航科副科长;
温州海事局通航处处长;
温州鳌江海事处副处长;
温州海事局监管处处长;
温州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处长;
温州瓯江海事处处长、三级高级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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