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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26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获全票通过,自7月1日施行。《条例》为国内首部规范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上位法空白,为港口船舶污染物“海陆无缝交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港口船舶污染物应分类接收上岸,并创设性明确了污染物转移处置的联单制度,规定接收作业、转移作业、处置作业等关键环节均需要填写并运行联单,载明污染物种类、数量、转运处置方向等内容。联单数据监管部门共享。对未按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联单的,《条例》也针对不同情形和主体规定了相应罚则。
“解决了接收环节监管盲区问题,形成港口船舶污染物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余才斌说,海洋污染物处置的最大难题在于产生在海上,利用处置在岸上,海、陆各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海陆交接为空白地带,上位法欠缺,管理有漏洞,《条例》做了“补齐”。
舟山市港航局、舟山海事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条例》相应罚则解决了交接环节违规行为难处罚的尴尬,为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这是好事,大好事!”听闻《条例》通过,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傅洪国叫好。该公司已引进国际顶尖技术六横建厂,投身油泥、残油无害化处置利用,4月初即试生产。傅洪国认为,《条例》可有效推动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置规范化。他建议《条例》施行后加大执法力度。
舟山依港而建,地处南北海运大通道和长江黄金水道交汇处,港口吞吐量逐年增加,2020年货物吞吐量为达5.7亿吨,进出港域各类船舶约80万艘次。同时,港口船舶污染物产生量一直较高,2020年约20万吨,主要为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经监测,舟山近岸海域水质不佳,劣四类占比较大。
舟山市较早探索港口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2017年即推出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但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亟待解决。从制度层面明晰部门职责、严格全过程管控、完善监管体系尤为迫切和必要。
《条例》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2020年6月完成草案。舟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并于当年12月30日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二条,对港口船舶污染物的分类管理、转移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
来源:舟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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