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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宁波海事法院对一起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财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违法所得7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禁涉案冻品308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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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财受他人雇佣,担任“鸿达2”轮轮机长并负责工资发放,与谢某坤(船长)等六人(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10月初驾驶“鸿达2”轮出海,从靠泊于境外海域的一艘货轮上,非法接驳冻鸡爪等货物308吨,其中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产品共计230吨,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境。同年10月17日晚,在卸驳上述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此外,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财亦受他人雇佣担任轮机长并负责工资发放,与谢某坤(船长)等六人(均另案处理)驾驶“鸿达2”轮前往韩国一港口,非法接驳冷冻鸡爪等货物总计472吨,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财获取非法所得7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财受他人雇佣,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通过绕关方式走私来自境外疫区和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审理过程中,王某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可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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