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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重工公告,公司接获一份由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结束通知,据此法院已下令让集团转让其于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的权益,以偿付结欠舟山海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未偿还金额。
于2020年2月,舟山海租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中海重工直接全资附属公司聚合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调解裁决金额约人民币1.32亿元。
由于聚合有限公司未能结算未偿还金额,于执行过程中,法院已颁令聚合有限公司须透过网络司法拍卖转让其于浙江海洋持有的20%股权,并于其后以代价约人民币1.42亿元向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独立第三方完成转让该股权,以清偿聚合有限公司结欠舟山海租新能源有限公司约人民币1.32亿元尚未偿还总额及缴付税项、法院费用、服务费及其他相关开支。
公告称,紧接发出强制转让前,浙江海洋由该集团拥有20%权益。因此,浙江海洋一直使用权益法入账为联营公司,而其财务业绩并未并入集团之财务报表内。公司董事认为强制转让产生的利润将不会对集团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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