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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海事法院执结成立以来首宗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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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与南京某船业公司因船舶修造合同纠纷,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南京某船业公司一直未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拖欠船舶修理款200余万元,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遂于2020年3月3日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系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以来首宗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案件,收到申请材料后,经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严格审查并仔细询问当事人仲裁案件审理情况后,合议庭决定依法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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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过程中,南京海事法院执行法官了解到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作为外地申请执行人,因疫情影响急需资金投入复工复产,于是立即采取执行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冻结。
随后,执行法官从维护当事人权益角度出发,先后10余次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沟通,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南京某船业公司最终主动履行债务,全额支付了所欠船舶修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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