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月29日晚间,大连港公告称,为满足日益增长的拖轮作业需求,该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务集团”)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出资购买营口港务集团所拥有的“北方一号”“新北方三号”“新北方七号”三艘拖轮。交易价格为8750.40万元(含增值税约620万元)。
鉴于营口港务集团与大连港的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集团”)同为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集团”)的间接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营口港务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此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告表示,本次交易标的为归属营口港务集团合法拥有的三艘拖轮(“北方一号、新北方三号、新北方七号”),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其中,北方一号、新北方三号、新北方七号建造时间分别为2000年12月1日、2011年2月25日、2012年12月21日。
-->
大连港表示,收购营口港务集团的三艘拖轮,可以很好的满足该公司在长兴岛区域当前的生产作业需求,还可对未来的业务开展和市场开拓形成有力支持。本次交易增加的固定资产及相应的折旧费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且交易的资金来源系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流转、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来源:证券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