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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江运XX”轮因存在内河船参与涉海运输的情节,被温州海事部门行政强制扣押30天,并依法从重罚款11.1万元,这是温州海事局今年单船最高处罚金额。同时船上无证驾驶人员被移送至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5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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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7日至28日,温州海事局海巡执法支队及温州鳌江海事处赴浙闽交界水域开展“蓝盾1号”行动,在苍南霞关水域查获一艘万吨级内河船“江运XX”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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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发现该船存在超过核定航区航行、船上4名船员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擅自上船服务、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等多项严重违法行为。
温州海事部门立即启动行政强制程序,对其采取扣押船舶30日的措施,同时迅速推进行政处罚、无证驾驶人员移送等工作。
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1: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违法行为2: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3: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违法行为4:船舶检验证书过期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5: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航行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违法行为6:雇佣无证船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依照《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7:违法逃逸,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关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本案中,船上1名驾驶人员因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船,被海事部门移送至属地公安机关。公安部门经调查发现,该人员无证驾驶证据确凿且属情节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5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如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属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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