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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船员条例》增加 对船员法定证书、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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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今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公布。

综合《船员条例》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取消船员服务簿行政许可,改为随船员适任证书一并发放;增加所有船员持有适任证书要求,并对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取得适任证书条件进行不同规定;增加对船员法定证书、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其中,在违法行为处罚方面,船员如有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等7类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船长如有“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5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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