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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内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在船伤病船员难以紧急送岸接受治疗,直接威胁到在船船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力做好在船发生伤病的船员的紧急救助,保障好船员基本权益。
意见指出,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船员需要送岸紧急救助的,可向我驻外使领馆求助,我驻外使领馆将协调当地政府和医疗部门进行救助。如果船舶发生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沿岸国或港口国家拒绝提供救助,我国将通过外交渠道敦促外方实施紧急救助。外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如果有在船中国籍船员发生伤病情况,海员外派机构要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求助,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联系船旗国主管机关协调处置。
意见要求,中外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情况,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均应进行救治,必要时转运至口岸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船员及时得到救助。在接到船舶救助请求后,所属辖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掌握需救助船员信息以及在船船员健康状况,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程序向向海关、边检、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如果有关部门确认存在疫情后,将遵循港口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疫情发生涉及外国籍船员,除妥善做好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外,地方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做好对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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