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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造船和航运业造成严重冲击。针对因疫情引发的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挑战,我国和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联合向国际海事组织(IMO)提交了提案,引起国际广泛关注和IMO高度重视。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Ⅱ-1/3-10条,2020年7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船长1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和油船在交船时需满足目标型散货船和油船建造标准(GBS)。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尽管我国造船企业正处于全力复工复产中,但前期工期延误及相关供应链受到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在建船舶出现不同程度延迟交付现象,甚至对未按GBS要求设计建造的散货船和油船造成重大影响。
2020年4月3日,IMO秘书长签发了《新冠病毒(COVID-19)—关于不可预见的延迟交船的指南》通函信,指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船厂、设备供应商、船东、检验机构和服务工程师在及时交船方面遇到各种困难。考虑当前疫情属于超出船厂和船东控制的不能预见的情形,希望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对IMO批准的有关文件予以关注,并据此解决不可预见的延迟交船问题。IMO特别请各方关注中国和IACS提案,请各成员国考虑按相关规定和提案建议,处理延期至2020年7月1日以后交付船舶的GBS规则适用问题。由于SOLAS公约Ⅱ-1/3-10条与公约其他条款的相似性,对因本次不可预见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原定于2020年7月1日以前交船的非GBS船舶延迟至该日之后交船,船旗国主管当局可接受该船免除交船日期前生效的该公约条款的要求。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形势下,IMO印发该《指南》,明确了有关延期交付船舶的规则适用性,对船厂和船东避免因疫情影响产生的履约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船级社建议
对于因疫情导致延迟交付的非GBS船舶,业界相关方按现存的IMO通函MSC.1/Circ.1247中的具体要求(函件Circular Letter 4024/Add.7的附件2),考虑通过合适渠道联系船旗国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免除事宜。
附IMO通函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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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船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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