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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船东需要了解的扣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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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大流行,国际航运和贸易受到的波及也愈发明显。根据国际航运保险联盟(IUMI)最新一期新闻通讯,由于疫情对航运业的延误和干扰,导致海事保险索赔上升。由疫情间接引起的索赔逐步增多,包括援引在租船合同和造船合同项下的延误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等,以及涉及中国船厂有关安装洗涤器改造合同等争议。毫无疑问,争议增多的情况下,也使得船东在受到财务压力的同时,潜在扣船风险也就随之增加。

有鉴于此,航运界网专访英国希德律师行(Hill Dickinson)香港办公室法务总监刘洋律师,请他谈谈疫情大流行对航运业的影响,特别是因为纠纷增多引发船舶被扣风险增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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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资料图


船舶延误:检疫和绕航

刘洋指出,正如在日本横滨接受隔离的“钻石公主”号邮轮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那样,如果港口当局怀疑船舶可能载有受新观病毒感染的船员或乘客,那么就会对该船舶采取强制检疫,并对船上人员进行隔离。这些检疫和隔离措施无疑会导致船舶长时间滞留港口,从而对船舶公司的财务、船员和货物安全、合同履行以及滞留期间的泊位及港口费产生诸多影响。


船员索赔

刘洋提醒,船东作为雇主有责任注意船员健康,特别是要履行避免船员遭受伤害的风险以及其他雇佣义务,例如及时支付工资并支付遣返费用和医疗费用等。在接受航行指令,导致可能存在船员受病毒感染风险或导致船员可能在船上长期处于一种受“监禁“状态(例如由于港口延误或港口可能采取的任何检疫措施)的情况下,船东就可能未有履行其对船员安全的谨慎义务。此外,船东可能还需要向受影响的船员支付更高的工资、医疗费用和可能更昂贵的遣返费用,否则就有可能因为未能支付船员工资而面临被起诉甚至检控的风险。


旅客索偿

最近的媒体报道似乎表明,船上乘客患上呼吸道和胃肠道疾病的风险增加。一些文章指出,新型冠状病毒可以通过飞沫传播,例如从粘液或唾液中传播,无需直接接触载体即可感染人。

刘洋表示,邮轮和客运业因此必须采取额外的措施来确保乘客和船员的安全。这些措施意味着船舶必须配备船上医疗设施,并且船上医疗专业人员需要提供全天候服务。这些措施无疑会给船东带来更高的运营成本。如果乘客在船上时患上严重疾病,则很有可能会向船东提起人身伤害索偿。如果船东拒绝或不给予赔偿,那么该乘客则可能尝试申请扣船以获得索偿担保。


货物索赔

由于通常的航运路线被取消或变更,船东可能发现自己无法及时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另外,由于延迟卸货和转运费用等原因,也可能导致船东产生损失。刘洋介绍,严重的延误无疑会增加船东面对货主针对货物价值损失和/或货物损坏提出索赔的风险,尤其是在货物容易腐烂(例如大豆)的情况下。

刘洋强调,由于检疫或常规航路的临时取消而造成的延误,意味着应该运送至相关目的地的集装箱要么滞留在船上,要么需要转运至其他地点卸载,要么可能滞留在各个港口和码头,导致港口储存、滞期和滞留费用大幅度上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受相关国家法律以及国际运输公约(例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的管辖。尽管承运人有能力在货物损坏或损失索赔方面依据相关公约作出抗辩,但这无疑会导致船东面临货主扣押船舶以获取索赔担保的风险。


港口费

刘洋表示,他近期曾处理有关船舶在港口被隔离检疫而产生费用的争议。相关泊位会因为船舶在检疫期间停运,从而造成其他船舶无法使用该泊位。这无疑会对港口运营商的收入带来影响,而港口则可能会考虑向该船船东提出损害赔偿。这种索赔金额与目前航市场的运费相比很可能是相当大的一笔数额。另外,港口运营商很容易扣留船舶,直至船东按照港口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才会放行。


疫情大爆发时船舶被扣风险

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干扰或延误,从而引致船东财务负担加重导致无法支付船员工资、燃油费用、泊位或港口使费,以及其他船舶物料供应费用等,或者无法赔偿货物损坏或灭失面临索偿,这些情况下扣船管辖权相对简单易行。因此,船东在面临前述情况是,船舶被扣押的风险相对较高。

但是,刘洋认为,在船上有船员不幸被病毒感染的情况下,相关法院是否批准扣船是存在疑问。当地社区居民一般都会希望该船舶尽快离开,避免造成社区感染,从而会给当地行政甚至执法机关构成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根据当地公共政策的理由拒绝扣留船舶。


扣船方需要注意的事项

刘洋介绍,在香港,法院执达吏在船舶被扣押之后将负责监督被扣船舶及其船员,他有义务确保船员在船舶被扣押期间的基本福利。但是,扣船方必须向法院保证,它将支付船舶在扣押期间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因此,扣船方在行驶扣船权利时需要谨记,在疫情期间扣押船舶的费用可能比通常情况下要大得多,并且可能需要对原来的船员提供医疗服务并安排遣返,安排新船员接手船舶,清洁(消毒)船舱和甚至整个船舶。如果该船舶被其船东抛弃,疫情期间可能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买家,从而面临出售收益不足以支付司法出售费用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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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是国际航运公会中国办事处首席代表,亦是英国希德律师行香港办公室法务总监,同时拥有中国和英国律师执业资格,亦是仲裁员和调解员。刘洋担任的主要社会公职包括香港海运港口局增选委员、香港航空发展与机场三跑道系统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委员、香港船东会中国委员会委员、香港与内地法律专业联合会副会长。刘洋在2015年荣膺香港首届“十大杰出新香港青年”称号,2017年入选《劳氏日报》“全球五大新生代航运领袖”,2019年入选《劳氏日报》“全球十大海事律师”,并在2018年和2019年连续两年入选《航运界》“最受航运界关注的100位中国人”榜单。



来源:航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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