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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绝大部分船舶企业已经平稳复工,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生产“两手抓、两手硬”,确保生产经营平稳有序推进。但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船企面临船舶产品下水、试航、交付不能如约进行等问题,这将直接影响船舶建造合同的执行。对此,国内各大船企应充分重视当前形势发展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跟进履约条件的变化,科学运用法律手段,提前处理好因疫情带来的建造延期和合同纠纷问题,全力推动年度各项任务目标的实现。
尽管国内各大船企实现平稳复工复产,但在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下,今年第一季度在建船舶的建造进度依然受到影响。加上物流运输不及时、配套厂商供货能力不足等因素,不少新船还面临重要节点不能如约完成的问题,这些都是影响船舶建造合同执行的直接因素。那么,此次疫情是否必然导致船舶建造合同不能履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专家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完全超出了任何一个独立经济体及经济合同当事人所能控制的范围,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构成“不可抗力”的要件。船企要客观分析和评估这种不可抗力与特定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断。一些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船企,可以将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事由主张免责,以此来降低疫情对生产的影响,缓解合同执行的困难。具体来看,在将“不可抗力”纳入考量因素时,船企要重点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船企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而言,船舶建造合同中都体现了“不可抗力”,船企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看清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条款描述和具体范围,并进一步证明由此导致的“船舶建造或交付”的延误时间。而且,疫情是不是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合同具体处理,一旦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船企可以考虑申请仲裁或请求法院,通过申请认定“情势变更”,获得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此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其次,船企应依据合同要求发送通知。只有及时沟通,才能为船企在后续的争议中获得主动权。因此,船企要及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保持畅通的联系,说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所在地区政府当前为防抗疫情所采取的措施和对当地社会的要求等,让合同对方当事人了解合同履行中受阻的情况和困难。同时,搜集并保存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的相关证据。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船企要通过掌握权威性新闻媒体对相关事件的报道、政府当局因不可抗力事件(如疫情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如封闭交通、隔离等)、合同的相关履行受到影响的证据(如分包商无法供货、供应商无法提供物料用于生产等)、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所带来实际的延误时间、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等,增强说服力、提高主动性。
此外,船企还应关注买方是否存在履约延误的情况。除了关注自身的行为,船企更不可忽略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合同造成的影响。国际造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仅针对建造方交船时间的延长,而其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在合约条文中并不针对买方(船东)履行合同的延期。因此,船企在寻求依据造船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延长交船时间的同时,也要关注买方是否存在履行延误,并根据合同条款合理主张权利。
在全社会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作为相关合同的履约方,船企必须主动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努力降低损失。一旦形势好转,船企具备了正常运营的条件,生产工作可以恢复正常,便要及时积极履行合同,以最大限度促使既有合同继续顺利执行,从而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实现双方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实现年度目标作出贡献。
来源:中国船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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