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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若干新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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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4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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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给诸多行业带来较大干扰。为便于广大航运公司、船舶、船员、码头企业等及时了解主管机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相关要求,我们集中梳理了近期大家普遍关心的若干问题并统一解答,提醒朋友们留意。


Q1疫情防控期间,证书到期,无法办理怎么办?

A 【关键词】证书到期、无法办理、四类重点船舶、2020年6月30日

1、疫情防控期间海事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到期且无法办理年检、审核或换发的,可延期办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行政处罚。

2、对于“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如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但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整改,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暂不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但下列情况除外:

首次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船舶、达到特别检验船龄或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发生变更的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领、注销、换发等手续。


Q2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业务暂停办理?

A 【关键词】暂停、直接签发

暂停船舶重要日期确认、船舶吨位丈量抽查、船检质量监督检查和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监督核实工作。航运公司新建安全管理体系(含新增船种、体系重大变化的)或新增船舶的直接签发临时证书,证书签发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Q3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管理业务如何办理?

A 【关键词】网上办理、预约办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海事管理业务,原则上采取网上办理方式。对于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通知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申请后(如适用),将相关材料邮寄或者传真至相应的海事政务受理部门。办理结果反馈方式也将通过邮寄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窗口人工受理的,应实行预约制,合理调配,避免人员聚集,降低疫病传染风险。


Q4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如何办理?

A 【关键词】远程办理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力支持航运企业复工复产,自2020年2月23日起,在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实施远程办理,取消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办理任解职信息登记方式。具体办理请参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船海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办事指南》


Q5疫情防控期间,对水路交通经营者有哪些要求?

A 【关键词】消毒、50%控制客座率

运输经营者消毒、防护、测温等用品应保障供给,按照《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卫生防护指南》和《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要求做好客运站场、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设备巡检、司乘人员防护、乘客体温检测等工作。水路交通经营者合理调配运力和售票,春运期间要将水路客运班轮乘员人数按照额定载客人数的50%控制客座率,引导乘客间保持一定距离。


Q6航运公司应注意建立何种制度?

A 【关键词】疫情防控工作制度、疫情报告处置制度

航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所属船舶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和疫情报告处置制度,并督导严格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制度措施,为所属船舶购置口罩、手套、体温计、消毒剂等必要的防护用品,指导船舶设立专门舱室作为应急情况下的隔离区域,避免船上人员交叉感染。进一步完善船上工作制度,明确船舶在港工作期间,船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离船上岸,与码头代理等工作人员接触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


Q7客船或所属航运公司有哪些特殊要求?

A 【关键词】实施舱室巡视制度、隔离舱

客船或所属航运公司要与客运码头建立乘客疫情防控制度,避免存在疑似病症的旅客登船。客船乘务员应建立并实施舱室巡视制度,一旦发现乘客或其他在船人员存在疑似病症,要立即安排乘客到专门隔离舱室休息,并立即向公司和港口报告,请求专门部门协助处置。船上专门设置的隔离区域或舱室,应当尽量远离客舱和驾驶台,并设有单独的通风装置,通风装置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


Q1-Q7全国通用


Q8除以上服务举措外,浙江海事局有哪些额外的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创新举措?

A 【关键词】容缺办理、远程技术评审、并联办理、报备手续电子化

1、实施海事业务容缺办理,对于在船或者即将上船工作的但未做知识更新培训,或未持有有效健康证的船员,由其所属单位出具责任承诺书后,可办理特殊时期的船员证件;对于船舶油污保险和残骸保险证书,如在网上可以进行核验,可允许延后邮寄保险证明相关材料。

2、帮扶重大水工项目复工,开展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远程技术评审,对通航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水上水下活动确需开展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术评审的,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全程网上申请和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3、创新启动口岸对外开放审批“并联办理”模式,在省、市两级同步启动口岸开放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缩减重大项目对外开放审批时限。

4、推出船舶安装尾气处理装置试验报备手续电子化,消除疫情不利影响,服务辖区船厂业务发展,助力航运公司、船舶有效应对全球限硫令的实施。




来源:浙江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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