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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阅读和掌握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 对于不能按时履约的合同,要和船东保持及时的沟通,说明影响正常履约的情况
√ 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的情况,要注意收集实质影响的证据
√ 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努力降低损失
√ 具备条件时,应及时恢复开工,继续履约
2020年伊始,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所采取的推迟复工、加大交通管制力度等措施,在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阶段性负面冲击的同时,也对大量经济合同的有效执行造成了一定影响。
近日,多个中国贸促会地方贸促机构发布公告称,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办理相关事实性证明。该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张永坚表示,特殊时期,一系列紧急措施将对正常的经济活动有持续性影响。在此大背景下,短时间内一些船舶建造合同的正常履行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目前春节假期还在延续中,但节后,造船企业何时能够正常开工,尤其是在今年第一季度能否如约保证船舶建造进度和如期交船,需要各家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做出相应的具体安排。“可以预见,疫情稳定后,船企将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次疫情是否能以‘不可抗力’的事由主张免责,或将成为解决合同争议的重点问题之一。我认为,从法律上看,船企可以考虑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两个方面来评估此次疫情对合同的影响。”张永坚说。
不可抗力or情势变更?
春节假期延期结束后,船企能不能正常开工,新船能不能按时下水、试航、交付,都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执行。一些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船企,可以将疫情考虑为不可抗力,但具体到个案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而言,需要具体分析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还要和当地的疫情以及政府所发布的通知、规定结合起来考虑。
“这次疫情已经具备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构成‘不可抗力’的要件。现在,大家可能倾向于选择‘不可抗力’,但船企能不能根据这个事由来主张自己免责,要根据具体合同进行个案分析。同时,‘情势变更’制度也可以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张永坚说,“我建议,船企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看清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条款描述和具体范围,并及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保持畅通、积极的沟通和联系,说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前企业所在地区政府的公告通知等,确保在保留好充足证据的前提下,让合同对方当事人了解船企运营的环境和条件。”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两条规定确立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法律地位,但并不是任何主体都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具体情况要视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影响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如下,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上述两种制度都是基于合同订立以后发生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影响合同履行,主要区别在于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虽然能履行但是继续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共担相应的风险;而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合同无法履行,并且基于此不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责任。
张永坚表示,受疫情影响,船企作为履约方不能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努力降低损失。形势恢复正常之后,一旦船企具备了正常开工条件,便要及时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由于船舶建造合同所涉及的资金大,如果合同还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话,建议倾向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比如,延长船舶建造时间、推迟交船期等,通过双方配合,积极履行合同,最终实现合同的目的。”他说。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不论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还是情势变更制度都是非常谨慎的。因此,疫情是不是必然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能不能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应该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合同具体处理,根据个案而定,而不是一刀切地认为,所有合同都符合情势变更制度或不可抗力制度。
参考“非典”,或有前车之鉴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2003年,“非典事件”就对许多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诸多障碍,但当时国内还没有情势变更制度。201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就明确了法学界长期呼吁引入的“情势变更”条款。“情势变更”原则正式获得中国司法体制的认可,当事人也可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利益不公时,得到法律的救济。
“相较于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船企在依靠和寻找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可以参照‘非典’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进行学习。”张永坚指出,2003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撰写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最高院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都可以给此次疫情中的船企指明法律方向。
他强调,在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许还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请求法院,根据这次疫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情势变更”,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虽然选择不可抗力这种“一拍两散”的做法,可以帮助船企免除一些责任,做法上简单明了,见效快,但对于依赖长期合作、有着良好国际信誉的国内船企而言,应尽量通过积极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信,所有人也能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共度时艰,最大限度让合同顺利执行。
来源:中国船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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