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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安徽某造船公司董事长闫家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被和县法院一审判刑14年,其中因合同诈骗罪获刑是12年。对于合同诈骗,闫家军并不认可,连续上诉、申诉,后经过安徽省、市、县三级检察院7年的接续抗诉,2019年12月,法院判决闫家军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0年1月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就该案进行了通报。
借钱后遭遇融资难,民营企业家因合同诈骗被判12年
闫家军,安徽某造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上半年,其在濉溪县的孙疃新城步行街项目,遇到了资金紧张问题。此时,做起重机设备生意的蒿某某,正在向闫家军推销产品,于是闫家军就向蒿某某提出了借款。
在借款前,闫家军出示了其濉溪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立项报告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表示在同等条件下,造船公司将优先采用蒿某某销售的起重设备。
为了能出售设备,在确认闫家军具备还款能力后,蒿某某同意借款。
2008年1月11日,蒿某某先借给闫家军、郜某某100万元现金,郜某某出具借条,闫家军作为担保人签字。后闫家军将借款投入步行街项目建设和购买二手奥迪车。
2008年3月28日,闫家军、郜某某又向蒿某某借款100万元,用于步行街项目建设,并以二人名义重新出具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并在借条上约定了以后订购起重机设备的付款方式。
借款后,闫家军遇到融资困难,不能归还借款。2008年7月4日,闫家军委托他人与蒿某某签订5份起重机购销协议。12月下旬,将购买二手奥迪车抵押给蒿某某。
2009年1月20日,闫家军又委托他人代表其本人,向蒿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书》。6月21日,闫家军给蒿某某发短信确认借款,答应尽快还款。
2009年8月25日,蒿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闫家军诈骗。2010年6月11日,蒿某某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2010年9月26日,和县法院一审以闫家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三级检察机关持续监督,跟进7年抗诉成功
闫家军不服提出上诉,原巢湖市中级法院发回重新审判。2011年3月,和县法院作出上述同样判决。闫家军不服又提出上诉,原巢湖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闫家军不服,向马鞍山市检察院申诉(原巢湖市区划调整,和县划归马鞍山市管辖)。马鞍山检察院复查后,建议马鞍山中级法院再审,但建议未被采纳再审。2016年10月,闫家军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
“办理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坚守客观公正立场,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准确认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坚决防止客观归罪。”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全省检察机关涉民营经济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彭庭国说。
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办案检察官多次与原案侦查人员、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案情,详细列明调查提纲,2次赴宿州监狱会见申诉人,并多次赴河南安阳、淮北市濉溪县,调取了闫家军、蒿某某等人的言词证据材料,并查明了孙疃新城步行街项目的真实性。
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在闫家军家人的请求下,2012年上半年,蒿某某曾撤回民事诉讼,并分多次借给闫家军家人170万元,帮助濉溪县孙疃新城步行街项目建成销售。
证据表明,对于借款,闫家军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18年1月6日,安徽省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以原判决认定闫家军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为由,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7月25日,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再审。
2019年3月4日,马鞍山中级法院再审后,以原判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及原终审裁定,将该案发回和县法院重审。
10月10日,和县法院作出与原一审判决结果完全一样的判决。10月17日,和县检察院提起抗诉,12月13日,马鞍山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2019年12月23日,马鞍山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闫家军合同诈骗罪名不能成立。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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