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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巴拿马城与巴拿马总统巴雷拉共同参观巴拿马运河新船闸,并与正在等待通过船闸的中远海运集团“玫瑰轮“船长通话,询问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慰问全体船员,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对航运事业发展和海员队伍建设的高度关注和深切关怀。以此为契机,船员迎来多重利好。
中国海事发布的《2019年船员管理工作要点》明确指出要落实习近平与“玫瑰轮”船长通话精神,进一步提升服务船员能力,推进船员“口袋工程”的实施应用,开展《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中期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取消海员证仅由单位办理的限制,实现个人申办海员证。
船员管理工作要点
据中国海事消息,2019年船员管理工作重点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2019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全国海事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船员管理履职能力为主线,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提升船员管理履职能力
一是,夯实船员管理履职基础,完成相关法规的全面梳理,制订船员管理履职工作指南,提高船员培训质量,严把船员考试关,着力提升船员实操能力。
二是,梳理船员管理工作廉政风险点,完善风险防控制度。
三是,加强履约管理,做好国际公约和国际会议文件的跟踪研究,开展STCW公约全面修订和MLC 2006公约修正案前期研究,完成STCW公约独立评价报告。实施海员证改版。
落实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举措
第一,深入推进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改革,建立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优化理论考试题库,改进实操考试模式;继续推进内河船员管理改革各项任务,开展实船考试。
第二,实施提升船员综合素质“五进”工程,提高船员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责任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意识。
第三,加强船员持证后履职能力检查,制订完善取消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和船员服务簿签发行政许可后的配套措施。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营造船员良好发展环境
其一,落实习近平与“玫瑰轮”船长通话精神,进一步提升服务船员能力,推进船员“口袋工程”的实施应用,开展《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中期评估。
其二,发挥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做好船员投诉处理和被遗弃海员的救助工作,切实维护船员权益。
其三,倡导海员文化,促进提升船员职业社会认可度,做好第九个“世界海员日”系列庆祝活动,编制发布《2018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推动国家出台海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船员领域的扶贫攻坚工作。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或有眉目
1月24日,在交通运输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交通运输部将继续推进出台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个税法》修订为契机,配合财政部研究提出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方案。
吴春耕表示,作为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中国突出船员主体地位,不断改善促进船员队伍科学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营造了尊重、关怀船员的浓厚氛围。
吴春耕指出,2018年12月3日,习近平在巴拿马访问时,与“玫瑰轮”船长通话,询问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慰问全体船员,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对航运事业发展和海员队伍建设的高度关注和深切关怀。
吴春耕表示,船员是水运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也是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支撑。交通运输部将积极推进船员队伍发展,不断完善保障船员权益的政策体系。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近期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推进出台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个税法》修订为契机,配合财政部研究提出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方案。
二是,提升服务船员水平,圆满完成服务船员“口袋工程”民生实事项目,实现在实时网络下为150多万船员提供信息服务,覆盖船员履职全过程。
三是,与人社部共同推进《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工作,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向500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试点开展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实现个人申办海员证
2月底,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办法》于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将自5月1日起施行。
首先,按简政便民的要求,《办法》取消了原海员证仅由单位办理的限制,确定船员作为申办主体的地位,实现个人申办海员证。同时,进一步规范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企业代为申请。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企业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企业提出申请。
其次,《办法》简化海员证申办条件和申办材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海员证只需具备海员证申请表、船员服务簿、国际航线或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即可,减少了海员出境批件等要求。
第三,《办法》明确,海员证由船员本人持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海员证;船员所持海员证在境外过期、遗失、被盗、损毁,或者船员因紧急情况需下船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回国,且本人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
签发机关在海员证签注限定特殊航线的, 海员证仅可以用于特殊航线。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 陈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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