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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重工(00651.HK)公布,诚如2018年8月2日公告所披露,鉴于磋商进展缓慢且无法与两名客户之一就四艘船舶达成共识,故集团根据相关造船合约诉诸仲裁以解决问题。
根据由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颁布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的仲裁裁决,仲裁员协会根据有关四艘船舶的相关造船合约已判该客户胜诉,裁决其中包括:
(1)该客户有权撤销或取消造船合约,且撤销或取消造船合约为合理并根据其项下的条款行使;
(2)该客户就偿还造船合约项下的已付合约价的各项索偿获全面胜诉;
(3)集团须立即向该客户偿还及退还造船合约项下的已付合约价总金额9818.797万美元,连同总金额约1392.82万美元的利息;
(4)集团须按弥偿基准承担该客户的讼费,并承担仲裁裁决的费用,总金额约57.7885万英镑。
公告日期,集团根据仲裁裁决应付予该客户的总金额约1.12亿美元及57.7885万英镑,合共相当于约8.83亿港元(7.74亿元人民币)。集团将以银行融资偿付仲裁裁决项下的付款。
鉴于仲裁裁决,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相关会计账项将会被拨回,具体而言,已确认有关四艘船舶的累计收益约6.33亿港元将会被拨回,四艘船舶将根据其可变现净值确认为公司存货,而销售成本亦将按相同金额拨回。
2019年1月3日,公司、江西造船及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扬子鑫福造船”)订立框架协议,以收购、建造及转让该客户已撤销的四艘船舶之一。根据框架协议,其中包括:
(1)集团须按现状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已撤销船舶,起价为800万美元。(2)扬子鑫福造船同意参与拍卖,并同意出价800万美元。倘竞标价格超过800万美元,扬子鑫福造船并无责任作出任何额外出价。(3)倘扬子鑫福造船中标,在完成建造已撤销船舶时,集团将享有以1600万美元(连同年利率12%)自扬子鑫福造船回购已撤销船舶的优先购买权。
扬子鑫福造船为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框架协议项下的安排符合于公司日期为2018年11月23日披露的集团与扬子江船业的合作框架,其将使江州船厂能够重组其造船业务并处理已被客户取消或撤销的造船合约项下的船舶,以将对集团的财务影响减至最少。
因此,董事认为,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协定,因此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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