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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拖轮公司因垄断协议被罚处12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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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6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2018年6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深圳4家拖轮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深圳盐田拖轮有限公司、深圳联达拖轮有限公司、深圳赤湾拖轮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铲湾拖轮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4家公司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为:深圳盐田拖轮有限公司被罚5753549元;深圳联达拖轮有限公司被罚3967237元;深圳赤湾拖轮有限公司被罚2447201元;深圳市大铲湾拖轮有限公司被罚689651元,共计1285.76万元。

行政处罚书中表示,四家当事公司至少自2010年以来,与深圳港区其他拖轮公司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会议,一方面就拖轮收费总体走势进行沟通,保持价格总体走势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就个别船公司的拖轮收费问题进行沟通,保持谈判策略基本一致。

由于被处罚的四家公司与深圳港区其他拖轮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中均明确规定了许可的经营地域,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港区,相互之间互不重合。但由于深圳港东部盐田港区和西部蛇口港区、赤湾港区、大铲湾港区之间距离较近,不同港区之间存在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拖轮费用作为船公司在港口使费中的一部分,计入船公司在港口发生的总体成本。因此,不同港区之间的竞争会传导至各自下属的拖轮公司,从而使各拖轮公司之间产生竞争关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4家拖轮公司与深圳港区其他拖轮公司就拖轮收费事宜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保持价格行为的基本一致,限制了各拖轮公司之间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考虑到当事人与其他拖轮公司主要就价格总体走势进行沟通,较少涉及具体船公司的拖轮费率;拖轮费用在港口使费中所占比例较小,对港口之间竞争损害较为有限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当事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

据了解,目前拖轮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即为上限价,各港口可在上限价的基础下与客户自主定价。2017年发改委进行反垄断调查中发现,有的港口与船公司签署合同中设置由港口下属企业提供服务的格式条款;有的港口在船舶信息申报系统中,根本没有设置拖轮公司选项,实质上是港口未给客户设置自助选择拖轮公司的窗口带来的垄断问题。

来源:港口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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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7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那电信联通加移动该怎么说??{:4_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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