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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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晚报讯】据该案当事人透露,本案起因于原金陵船厂一职工于去年辞职。当时金陵船厂要求该员工按照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整,但由于该劳动合同签订于新劳动法生效(2008年1月1日)之前,合同期限为二十年整,属于非法劳动合同,后该员工考虑到曾经在金陵船厂工作,不希望彼此闹僵,并未将与金陵船厂签订非法劳动合同一事提交劳动仲裁,反而金陵船厂以此为要挟,以不办理离职手续,同时提交劳动仲裁等手段为要挟,强制要求该员工限期内全额归还非法劳动合同中的全部补贴金额人民币十万元整且要求追加赔偿金人民币两万元整。后该员工在此被动情况下,由于欠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采取了妥协的方式,在偿还了赔偿金后,与金陵船厂人教处某办事员签订了还款协议,并有另一位金陵船厂在职员工担保签字,当时协议还款时间为一年。
一年以后,由于该员工家庭发生巨变,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当初的补贴,遂被金陵船厂以提起民事诉讼为要挟,再次要求限期还款,该员工在限期内仅找亲戚朋友借了人民币四万元整,并携款到金陵船厂与厂方代表律师协商是否能够延期还款等事宜,但遭到对方断然拒绝,厂方代表律师同时甚至诱惑该员工,有多少先还多少,等还完这部分后再谈其他相关事宜。该员工为尽快妥善解决此事,当即将四万元整存入金陵船厂于工商银行的指定账户,拿着银行的收费凭证再次找到厂方要求厂方能够同意延期还款,该员工当时甚至愿意加倍支付延期内所产生的银行利息,但求厂方能够体谅自己给予一定的宽容期限,可最终仍然遭到厂方的断然拒绝,该员工得知后只能愤然离去。
今年5月,金陵船厂厂长即法人代表葛标将该员工连同当时的担保人一同告上法庭,在其代表律师起草的起诉书中俨然将金陵船厂描绘成为一个大仁大义的企业,在百般无奈下才提交法律仲裁,并要求被告偿还剩余的补贴金、延期所产生的利息以及全额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六万五千元整。而实际上,据本报记者了解,金陵船厂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点选择的非常巧妙,即选择在该员工辞职后的整整一年之日,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提交劳动仲裁的有效期限是从员工提交辞职报告之日的一年时间内,也就是说,金陵船厂早就计划以债权纠纷的案由起诉被告,因为如果提交劳动仲裁,金陵船厂制订的非法劳动合同肯定败诉,甚至连该合同中涉及的补贴金都有可能收不回,故而在前面导演了这一幕又一幕,巧妙的拖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非法劳动合同在过了法律期限后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从而在法律上就名正言顺了,此案自此由一宗劳动纠纷转化为一宗债券纠纷,这就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本案的焦点在此时也终于浮出水面,当时的担保人目前尚在金陵船厂任职,且是一名拥有三十余年工龄的、备受企业职工拥护和爱戴的老员工、长航集团先进工作者,三十余年见证了金陵船厂的兴衰荣辱,见证了金陵船厂的一次又一次腾飞,可谓是与金陵船厂同甘共苦的三十余年,而如今却要与该厂的厂长对簿公堂,用当事人自己的话说,“实在是令人寒心!”
近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厂方代表律师甚至当庭叫嚣金陵船厂起诉的本意绝非是因为缺钱,而是为了让当事人难受!其嚣张态度笔者实难用语言描述,竟然仅仅只是为了泄该厂长的一己私愤!为了让法官在判决时更倾向于金陵船厂,金陵船厂甚至不惜在法庭上制造伪证,捏造各种对被告不利的事实,给被告扣上一顶有钱不还的无赖嘴脸,给被告的名誉带来极大的损害,从而误导法官庭审判决。由于没有钱请律师,被告只能听凭对方在法庭上的肆意妄为,而整个审判过程也天随人愿的按照“既定”的程序有序的进行,这是对中国法律的践踏和藐视,是赤裸裸的戕害!什么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什么公道自在人心,什么法律不外乎人情,就这样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到强权的迫害和凌辱!
关于该案的最新进展情况,本报特约记者将做跟踪报道。
[ 本帖最后由 绿霸 于 2009-6-20 16:3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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