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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减排也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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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备受关注的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终于达成共识,并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根据《巴黎协定》,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全球还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标,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尽管《巴黎协定》尚未针对全球船舶减排作出具体规定,但船舶减排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已无悬念。为实现船舶减排和达标的国际目标,各国应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鉴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条件,发达国家更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为船舶减排达标贡献出更多力量。

    巴黎气候大会取得的重大成果再次表明,国际社会各方应致力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该体系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充分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国情、发展阶段和能力,平衡处理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等要素。为此,《巴黎协定》提出,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众所周知,在船界,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目前主要掌握在欧洲、美国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手中,尤其是涉及船舶气体排放的关键设备——发动机,其技术专利基本被欧美少数几家公司所垄断,在市场上形成旷日持久的、巨大的竞争优势。其他如主机尾气处理技术装置、应用清洁能源、电力推进系统等,同样是欧美发达国家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和适应能力形成了巨大的差距。因此,为全面实现《巴黎协定》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目标,欧美发达国家需在船舶减排和达标方面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并采取切实行动。首先,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应降低技术专利转让、使用的门槛,对发展中国家减少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发研究船舶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设备。其次,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应区别市场定价,对发展中国家采购的船舶减排技术设备予以一定程度的便利优惠,支持全球船舶行业加快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设备。

    无论在造船业还是在航运业的规模上,中国都已成为世界船舶大国,但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自身还面临艰巨的发展任务,而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符合我国根本和长远利益。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船舶减排相关工作,在船舶工业转型升级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中国制造2025》等政策文件中,都对船舶节能减排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措施。最近,我国又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力求为全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中国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将日益彰显。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或跨国公司与中国船舶行业积极开展合作,将双燃料发动机、电力推进等先进技术设备的生产引入中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合作成效。但就船舶市场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帮助、支持,还需按照《巴黎协定》所要求的“全面、平衡、有力度”原则予以加快落实,从而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真正有效的行业解决方案。我们期待在后续有关谈判中,在涉及船舶减排的行动安排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得到更为切实有效的体现。

来源:《中国船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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