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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船舶新闻 于 2015-12-22 16:08 编辑
导读: 2012年5月18日11时16分许,日本籍船舶“高铃”(TAKASUZU)轮在靠泊宁波实华45万吨码头过程中,因船舶操作不当,与码头发生触碰,致使码头受损。2012年6月27日,实华公司起诉到了宁波海事法院,要求判令日方两被告共同赔偿码头修复及停产带来的损失。
2012年5月18日11时16分许,日本籍船舶“高铃”(TAKASUZU)轮在靠泊宁波实华45万吨码头过程中,因船舶操作不当,与码头发生触碰,致使码头受损。该码头随即按港口行政机关要求停产。事故发生后,应实华公司申请,法院扣押了肇事船舶“高铃”轮。
2012年5月31日,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两被告方就涉案事故向原告方提供总额63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并确认被告伯尼日本公司系“高铃”轮的船舶所有人,被告伯尼国际公司系“高铃”轮的光船租船人。随后,法院解除对“高铃”轮的扣押。
2012年6月27日,实华公司起诉到了宁波海事法院,要求判令日方两被告共同赔偿码头修复及停产带来的损失。
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协调并组织专家对码头受损程度进行检测、修复方案进行论证。
针对码头停产损失如何确定问题,办案法官张华刚介绍说:“这也是当事人双方争执最大的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按照停止使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由于涉案码头系亚洲最大码头,正式对外开放首航次即发生事故,之前没有可依据的数据可参照”。为公正起见,法院决定这方面损失赔偿等尽快把码头修复运营起来后再进行数据采集。
双方就码头受损程度
停产损失计算等争议较大
由于双方就码头受损程度、修复方案、停产损失的计算等争议较大。
宁波海事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庭上双方各申请数位专家证人(包括国外专家证人)就本案争议焦点提出意见,经几轮的法庭辩论和听证会,分歧仍然很大。
考虑到本案涉及标的巨大,涉案码头又是全国唯一的超大型原油码头,停产持续下去将导致天量损失,加上两被告方的母公司又是日本著名航运企业NYK船公司(日本邮轮)。
合议庭决定,采用调判结合、双管齐下的方法力推案件快速解决。一方面,主审人起草好判决,提交审委会讨论,做好判决的准备。另一方面,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合议庭多次召集双方,辨法析理,向双方阐明诉讼风险,为双方逐个分析争议焦点,不断缩小双方差距。调解时,两被告的保赔保险人UK保赔协会的高级理赔总裁两次自英国专程赶来参加调解。
修复近两年多后
赔偿终确认为5500万元
据了解,涉案码头系中石化与宁波港集团合资建造。宁波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股权占比为中石化与宁波港集团各占50%,码头经营主要由宁波港负责,货源主要是中石化自有货物。
该码头2011年10月19日获准外轮试靠泊,2011年10月27日实际投入试运行,2012年5月16日经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对外启用验收合格后正式对外启用。
而触碰事故发生在码头正式对外启用之后的第三天,并且涉案船舶恰是第一艘靠泊的外轮。事故发生,导致本应通过该码头输送的原油,均被中石化疏导到日照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导致实华公司长期经营收入损失。
经努力,被撞码头2013年9月20日恢复运营,经过半年多的生产后,法官将采集的生产数据交有关权威机构进行审计论证,今年上半年损失数据报告鉴定出来后,法官又组织双方当事人庭上质证。
经办法官反复调查取证以及合议庭的再三评议,掌握了比较全面而确切的损失数据后,法官继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日前,在办案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以人民币550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字。
来自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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