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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随意?安徽船商一审被判10年,重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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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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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到最终被判无罪释放,安徽船商陈宏利等了490天。期间,陈宏利尽管一直处在取保候审阶段,但他的事业、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因租船做生意闹纠纷

2008年12月,安徽怀远县船商陈宏利购买一了艘无证书甲板驳船。次月,陈宏利把船送到南京龙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改建。5月14日,该船维修、改建完毕。

改建期间,陈宏利委托南阳一物流公司代理办理船舶所有权及其他相关证书。2009年7月,物流公司将办好的船号为“安达588”的全部相关证书交给陈宏利。

同年3月8日,辽宁绥中商人霍忠强通过朋友找到陈宏利,打算租赁正在改建的船舶。当天,霍忠强带领马某等五人到南京龙江船厂实际考察,双方签定《租赁船舶定金合同》,由于证书尚未办理,当时双方暂定船号为“集海8888”,霍忠强随后派人全程监督该船的维修、改建工作。

5月16日,双方签订了《船舶出租合同》,租期两年。霍忠强派人自南京龙江船厂将租赁船舶开到上海长航码头,双方完成船舶交接。

霍忠强称,为生意需求,他在与陈宏利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花巨资对该船部分进行了维修,但船的质量依然不佳。该船从2009年7月开始营运至次年5月后停航。陈宏利索要租金,被霍忠强拒绝。

因租船产生纠纷,两人先后诉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霍忠强称,仲裁期间,他得知陈宏利租给他的船系一条无船舶证书、无船舶签证簿、无登记船名的“三五”船舶,不是“安达588”号船舶。2012年8月,霍忠强到绥中县公安局二河口边防派出所报案。

一审被判10年有期徒刑

2013年1月18日,陈宏利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朱泾派出所刑事拘留,6天后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陈宏利被取保候审。

2014年4月9日,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向绥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绥中法院)提起公诉。

绥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宏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7月10日,绥中法院做出判决:陈宏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陈宏利退赔霍忠强人民币70.5万元。

陈宏利不服判决,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主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行为。此外,陈宏利还认为,一审程序违法,绥中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2015年2月26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绥中法院重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终获无罪

陈宏利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冠舜认为,陈宏利绝不可能用自己260万元的标的去诈骗对方70.5万元的款项。

11月25日,陈宏利收到绥中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称,证据证明,陈宏利向霍忠强隐瞒了该船舶是一条由无动力的驳船添加
发动机改造成有动力的旧船,是一条“三无”船舶。同时为了使该船在使用中合法化,陈宏利又通过他人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为该船办理了相关证书。
因此,陈宏利对上述事实的隐瞒,是合同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在于二者的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是以诈骗对方钱财为目的;合同欺诈行为在主观上虽有诈欺的故意,但其目的是为了让合同得以签订、履行,达到进行经营的目的。

但通过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陈宏利采用“掉包”的方式冒充“安达588”号船。

法院判定,公诉机关指控陈宏利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陈宏利无罪。

无罪之后几乎也无生意可做了

尽管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但陈宏利仅在案发时被刑事拘留14日。

2013年1月30日,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向绥中县公安局发送《关于陈宏利一案的函》,经检察院审查,本案不属于该检察院管辖,不予受案。第二天,陈宏利便取保候审。2014年1月,陈宏利被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一审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王冠舜介绍,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下达后,按说应当立刻被收监关押。但直到法院改判无罪前,陈宏利一直都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陈宏利告诉上游新闻,因为一审判决,自己的事业、家庭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别人也不愿意跟我做生意了,家人也跟我来回跑,身心饱受折磨。”此外,霍忠强应付给他的租金到现在都没有支付,船也一直在霍忠强手里。

王冠舜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因陈宏利被警方刑事拘留13日,可申请国家赔偿。但从一审判决到最终无罪的这490天所受到的影响,可能得不到支持。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为何没有立即收监关押,此行为是否合法?据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庭源介绍,尽管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但陈宏利提出上诉,因此该一审判决并未产生法律效力,未收监执行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在审判期间釆取该措施未进行羁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做出判决后,未对陈宏利收监关押并不违法。

来自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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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可能公安也认为此事太蹊跷,故放人一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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