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船厂“窝案”细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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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0日下午,上海船厂总经理助理、修船事业部部长楼俊浩在总经理办公会的过程中,被崇明检察院带走,第二天就被告知涉嫌经济问题被刑事拘留;随后,他的“伙伴”修船事业部副部长缪志程和邢某某也因为同样的问题被崇明检察院带去调查。由此,在上海船厂内部引起了一场新的地震。不过,大概是因为上海船厂问题太多以至于这样的事情已见怪不怪,而随后兼任上海船厂董事长的顾逖泉受贿案影响太大,以致让人们开始慢慢的淡忘这个也仅仅是半年前才刚刚发生的案子。 不过,也就在2014年2月16日,农历新年前不久,楼俊浩受贿案最终判决结果公布,楼俊浩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此前修船事业部副部长缪志程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修船事业部副部长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加上一年前已被判14年入狱的前上海船厂造船事业部部长、总经理助理龚育飞,不到2年时间里,上海船厂修船事业部管理层“前赴后继”,整个修船事业部领导班子彻底垮塌,上海船厂超级“窝案”也终于浮出水面。
案情细节披露 1、龚育飞 上海船厂造船事业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受贿案值 个人单独受贿861500元。
●判决结果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
●犯罪事实 2006年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龚育飞在担任上海船厂造船事业部部长、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负责下属外劳力劳务工程队业务承包、队伍管理、工程结算审核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耿某某等人贿赂的804000元及价值57500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861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至2012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科鼎公司负责人耿某某贿赂的4万元;
2、2010年至2012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志冲公司负责人钱某某贿赂的3万元;
3、2008年7、8月份,龚育飞收受松联公司负责人应某某贿赂的3万元; 4、2009年至2011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洪星公司负责人丁某某贿赂的3万元;
5、2008年至2012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鲁舟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贿赂的21万元;
6、2010年至2012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林舟公司负责人王甲贿赂的9万元;
7、2006年至2011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华勤公司负责人谭某某贿赂的6万元;
8、2009年至2012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凯舫公司负责人徐甲贿赂的7万元;
9、2010年至2011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永通二队负责人黄某某贿赂的4万元;
10、2008年至2010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建华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贿赂的2万元;
11、2010年至2013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行致公司负责人卢某某贿赂的价值4万元的购物卡;
12、2008年至2010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沂舟公司负责人秦某某贿赂的2万元;
13、2011年至2012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弘宇公司负责人乔某某贿赂的4万元;
14、2011年春节前,龚育飞收受京东公司生产项目经理王乙贿赂的2000元;
15、2011年春节前,龚育飞收受永通六队负责人王丙贿赂的2000元。
16、2010年春节前,龚育飞收受原上海船厂永通劳务公司总经理徐乙贿赂的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
17、2010年至2011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银达服务部负责人杨某某贿赂的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
18、2006年至2008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甬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通过他人转送的贿赂款9000元;
19、2010年至2011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林凯公司负责人沈某某贿赂的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
20、2007年至2012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嘉闳公司负责人陈甲贿赂的68000元;
21、2009年至2011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霖生公司负责人孙某某贿赂的价值4500元的购物卡;
22、2008年至2009年间,龚育飞共计收受负责造船事业部码头作业区船舶垃圾清扫的李某某通过他人转送的贿赂款4万元;
23、2006年春节前,龚育飞收受俊发公司负责人吴某某通过他人转送的贿赂款3000元。
2、楼俊浩 上海船厂修船事业部副部长、部长兼总经理助理。
●受贿案值 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元。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
●犯罪事实 2005年1月至2012年10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该部下属的外劳力劳务工程队业务发包、生产及队伍管理等过程中,在上海船厂修船事业部办公室内,先后26次收受上海先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某、上海浦东新区银达应用技术服务部法人代表杨某某、上海慧泓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92000元和价值18000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110000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07年中秋节前,楼俊浩收受先聚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某贿赂款3000元;2008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楼俊浩分别收受何某某贿赂款5000元和3000元;2008年,在何某某做完特涂工程后,楼俊浩收受何某某为表示感谢的贿赂款5000元;2009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楼俊浩分别收受何某某贿赂款5000元和5000元;2009年春节后,在何某某做完特涂大工程项目后,楼俊浩收受何某某为表示感谢的贿赂款20000元;2009年,在何某某做完特涂工程后,楼俊浩收受何某某为表示感谢的贿赂款5000元;2010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楼俊浩分别收受何某某贿赂款10000元和5000元;2011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楼俊浩分别收受何某某贿赂款8000元和5000元;2012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楼俊浩分别收受何某某贿赂款8000元和5,000元。楼俊浩先后14次收受何某某贿赂共计92000元。
2、2005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楼俊浩先后4次收受银达服务部法人代表杨某某贿赂的联华OK购物卡,每次价值1000元;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楼俊浩先后4次收受杨某某贿赂的联华OK购物卡,每次价值2000元。楼俊浩先后8次收受银达服务部法人代表杨某某贿赂的联华OK购物卡共计价值12000元。
3、2008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前,楼俊浩先后2次收受慧泓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贿赂的联华OK购物卡,每次价值1000元;2010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楼俊浩先后2次收受陈某某贿赂的联华OK购物卡,每次价值2000元。楼俊浩先后4次收受慧泓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贿赂的联华OK购物卡共计价值6000元。
2014年7月30日,楼俊浩主动前往上海船厂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受贿事实,后楼俊浩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赃款110000元。
3、缪志程 上海船厂修船事业部副部长
●受贿案值 共计价值人民币104000元。
●判决结果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
●犯罪事实 2006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缪志程利用担任上海船厂修船事业部副部长职务之便,在分管该部下属的外劳力劳务工程队工程合同签订、工程款结算、生产、安全等工作过程中,先后20次收受外劳力劳务工程队上海先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上海界某船务有限公司徐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4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6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缪志程利用其担任上海船厂修船事业部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在经手先某公司何某某为其船厂加工承揽特涂项目过程中,先后10次收受何某某贿赂共计59000元。
2、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缪志程在其办公室里先后4次收受何某某贿赂,每次5000元,被告人缪志程合计收受何某某20000元。另外,2009年至2012年的每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缪志程在其办公室里先后4次收受何某某贿赂,每次5000元,被告人缪志程合计收受何某某20000元。
3、2009年春节前,界某公司徐某某为表示感谢,在缪志程办公室里送给缪志程2000元,缪志程予以收受;2010年春节前,徐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送给缪志程3000元,缪志程予以收受。
2014年8月1日,被告人缪志程主动向上海船厂纪委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后主动退出所得贿赂款104000元。
4、邢某某 上海船厂修船事业部副部长
●受贿案值 共计价值人民币68400元。
●判决结果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犯罪事实 利用担任上海船厂修船事业部副部长职务之便,在分管该部下属外劳力劳务工程队的生产质量、安全、技术等过程中,多次收受外劳力劳务工程队上海先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上海慧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上海洪某船务有限公司丁某某、上海浦东新区银某应用技术服务部杨某某、上海荣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戴某某等人贿赂人民币55000元和价值13400元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684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6年,被告人邢某某利用其担任上海船厂修船事业部副部长的职务之便,在与先某公司何某某签订了一个“冰区漆”工程合同后,在其办公室收受何某某贿赂人民币10000元。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邢某某在其办公室里又收受何某某贿赂人民币5000元。
2、2008年至2012年的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邢某某在其办公室里先后五次收受何某某贿赂,每次人民币5000元,合计收受何某某贿赂人民币25000元。
3、2008年至2012年的每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邢某某在其办公室里先后五次收受何某某贿赂,每次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邢某某合计收受何某某贿赂人民币15000元。
4、2008年、2009年每年春节前,慧某公司陈某某为表示感谢,在邢某某办公室里每次送给邢某某1000元联华超市ok卡,邢某某予以收受;2010年、2011年每年春节前,慧某公司陈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在邢某某办公室里每次送给邢某某2000元联华超市ok卡,邢某某予以收受。被告人邢某某前后4次收受慧某公司陈某某贿赂联华超市ok卡折合人民币合计6000元。
5、2011年、2012年每年春节前,洪某公司丁某某在邢某某办公室里每次送给邢某某1000元联华超市ok卡,邢某某予以收受;2013年春节前,丁某某在邢某某办公室里送给邢某某2000元联华超市ok卡。被告人邢某某先后3次收受洪某公司丁某某贿赂的联华超市ok卡折合人民币合计4000元。
6、2010年春节前,银某服务部杨某某在邢某某办公室里送给邢某某400元联华超市ok卡,邢某某予以收受;2011年春节前,杨某某在邢某某办公室里送给邢某某500元联华超市ok卡,邢某某予以收受;2012年春节前,杨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送给邢某某1000元联华超市ok卡,邢某某予以收受。邢某某先后3次收受银某服务部杨某某贿赂的联华超市ok卡折合人民币合计1900元。
7、2007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前,荣某公司戴某某在邢某某办公室里每次送给邢某某500元超市购物卡,前后3年,邢某某收受荣某公司戴某某贿赂的超市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合计1500元。
2014年8月1日,被告人邢某某主动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主要受贿犯罪事实,后主动退出人民币75000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九十三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船集团第一巡视组向沪东中华反馈巡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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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3月17日,沪东中华召开中船集团公司第一巡视组巡视沪东中华情况反馈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郭卫国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第一巡视组组长龚汉明代表巡视组进行了反馈,公司董事长王勇在会上作了表态发言,公司党委书记段凤双主持会议。中船集团巡视办有关领导、第一巡视组成员,沪东中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及以上干部、职工代表约22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郭卫国在肯定沪东中华取得改革发展成绩的同时,还严肃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求沪东中华利用巡视整改的契机,强化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纪律,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求沪东中华在落实整改工作中,要坚持严字当头,成立专项整改小组,严肃整改态度,做好顶层设计,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很多腐败问题是从违**的纪律开始的,必须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要强化问责,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要把任务融入集团公司对中央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计划,要举一反三,从管理流程层面进行全面整改。
龚汉明代表中船集团第一巡视组对沪东中华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反馈,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
王勇代表公司领导班子作了表态发言。他强调,公司上下将切实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统一到反馈意见的整改上来,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集团公司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通过强化责任、加强领导,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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