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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正式发布《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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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2014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简称海工规范条件),明确了海工装备(平台类)生产企业在技术创新与质量控制,项目管理,设施与设备,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规范条件。海工规范条件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海工装备的行业管理,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我国海工装备设计建造能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引导海工装备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工规范条件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工规范条件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技术创新与质量控制,项目管理,设施与设备,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规范管理,附则等,共8章45条(全文见02版)。根据各方的反馈意见,正式发布的海工规范条件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两项要求;其他各章节也对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补充和细化,比如在技术创新与质量控制一章中,要求平台类海工生产企业所具备的研发和设计能力,专业领域应覆盖结构、舾装、计算、轮机、管系、通风、电气、钻井等多方面,并且增加了“申请企业应该具有已建成海工平台的业绩”的要求。
据介绍,2014年5月,全国政协在组织“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化解造船产能过剩,促进海工产业健康发展”重点提案督办调研时,许多海工装备建造企业反映我国自升式平台建造领域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急需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范加以引导和管理。随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调研船舶工业发展情况时,也指示应尽快制定海工装备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7月,工信部装备工业司组织行业有关单位编制起草了海工规范条件初稿,后经反复研究、专题研讨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11月6日起进行为期30天的网上意见征集,同时书面征集国家有关部委,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和海工装备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中国船级社等单位的意见。最终,有24家单位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大多被采纳或部分采纳,从而形成了正式版的海工规范条件。
工信部装备司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海工规范条件实施的对象是平台类海工装备生产企业,海工平台修理和改装企业并不包括在内,海洋工程辅助船生产企业也不在此列。对于业界比较关注的申请企业金融机构信用等级需达到AA级及以上,申请企业应具有已建成海工平台的业绩等条件,上述人士认为,海工装备制造业是一个高成本、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企业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达到AA,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并非高标准,海工装备生产企业一般能够满足;而之所以在正式版海工规范条件中增加“具有已建成海工平台的业绩”一项,主要是考虑企业是否符合海工规范条件相关要求应具有可验证性,对于新晋企业而言,他们可在产品建成后再进行申请。
据悉,工信部正在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抓紧编制海工规范条件评审细则,待完成后将启动企业申报和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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