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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船舶停航半停航 浙江海事局出台十条措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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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受金融危机影响,目前在宁波、舟山两地的航运企业,近70%以上的船舶营运率大幅下降,另外30%的船舶处于半停航、停航状态。今天下午,浙江海事局下发通知,出台十条措施应对金融危机对浙江航运经济的不利影响。
  ——积极促进航运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做好海事监管,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利用当前航运经济形势,切实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逐步淘汰安全质量差的船舶和管理不规范的公司,引导企业和船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支持浙江航运业和船舶修造业的发展。对浙江省内管理好、信用等级高的航运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有序开展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工作,帮助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加强对锚地的使用监管和安全信息服务,规范船舶锚泊行为。合理有序引导船舶锚泊,保障锚泊船舶安全。
  ——加强对重点船舶的管理,继续推行和深化“黑白名单”船舶监管制度,促进船舶技术质量的提高。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充分考虑被检查船舶的特点及港口的修理能力等因素,减少对船期的影响。开展船舶电子报告、电话预约、电子签证试点工作,方便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口岸查验。
  ——停航船舶要求恢复营运的,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尽快派员核实船舶管理和体系运行情况,若船舶停航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相应海事管理机构视情直接决定发还“船舶签证簿”、签发公司符合证明(DOC)副本和船舶安全管理(SMC)证书;若船舶停航时间超过6个月的,仍按相应规定执行。
  ——对国际航运公司及船舶进入国内运输市场的DOC副本申请,按照部海事局《关于国际航运公司符合证明国际航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尽快办理。
  ——对航运公司新增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在申请船舶国籍证书时,可同时申请DOC副本。
  ——进一步提升办证效率,降低船舶营运成本。开辟“绿色通道”,实施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具备基本资料的情况下,优化部分办证流程,缩短办结时间。
  ——对船舶违法行为未造成险情、事故或其它损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一般以教育为主,可不予罚款处罚。对一般处罚,在法定幅度内适当降低标准。
  ——加强与辖区港口管理部门、码头装卸公司和航运公司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最大限度地支持航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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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经济啊经济害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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