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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企“走出去”:要大胆,更应增强防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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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11月3日,墨西哥通信交通部宣布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等中墨两国企业组建的联合体中标墨西哥城至克雷塔罗的高速铁路项目。然而,仅3天后,媒体突然爆料,墨西哥单方面宣布取消中标结果,相关企业恐将遭遇严重损失。除了事件本身的高关注度,也有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在全球性经济活动中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正在成为包括造船企业、海工装备建造企业在内的众多中国企业的一大挑战。他们提醒此类企业,既要大胆“走出去”,更应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作为改革开放之后最早走出国门的行业,中国船企在海外投资、并购以及获取订单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遭遇过法律问题。而与此次中标后立遭毁约的案例相比,许多船企碰到的撤单、弃船带来的经济损失往往更加直接。然而,在遇到这类法律问题时,中国船企一般不愿付诸国际仲裁,有的即便进行伦敦仲裁,胜诉率也低得可怜。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对细节不够“讲究”。
        首先,是法律意识方面不讲究。一般进入国际仲裁的争议,需要当事双方提交所有关于项目投资的具体文件,不仅包括合同、定价信息,还有尽职调查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原始凭证等,但中国船企往往因为怕麻烦或有顾虑,不愿披露这些信息,还可能因为管理不善,无法提供完整证据。更重要的是,中国船企对于船东所在国的法律、习俗和文化了解相当有限,而国际航运、船舶、物流等海事仲裁规则又多以当地法规为依据。因此,一旦发生争议,中国船企盲目选择到国外进行海事仲裁,败诉就难以避免。
        其次,是对合同条款不太讲究。中国船企在签订造船合同时,大都关注价格、技术以及付款条件等方面的条款,忽视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尤其不重视保障条款。在签订合同之前法律准备不充分,很少对当地市场环境、政治环境与商业环境作尽职调查,也不将调查内容融入合同条款,对任何可能引发风险的环节不在合同保障条款中加以明确,这就导致争议发生后的维权非常艰辛,甚至只能束手无策、坐以待毙。
        最后,是对合同格式不太讲究。由于多种原因,中国船企在对外洽谈和签订合同时不得不使用国外格式合同。国外格式合同虽然有其先进之处,但在合同的理解、解释以及纠纷的解决方案等方面可能对中国船企不利。造船、租赁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船企在缺少熟悉的标准格式合同时,在谈判、签约中受专业、法律等知识所限,难免产生疏漏。可以这样说,无论是船东还是船企,都很看重并选用由自己预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文本,谁占得了先机,谁就掌握了谈判的主动权,谁就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两耳要闻窗外事,小心驶得万年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其公报中明确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而对中国船企而言,3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让他们在海外经济活动中拥有防范法律风险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只不过,在中国政府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战略、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当下,中国铁建等遭遇撤标事件再次提醒船企,海外维权除了依靠国家实力,还必须在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合同条款等方面把握好细节。因为,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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