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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集船舶贸易、造船、修船、钢结构加工、金属结构防腐等业务为一体的中型船厂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重工”)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份由最高人民法院网提供的国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显示,东方重工自今年1月至4月间在5个诉讼案件里共拖欠原告款项总计15,011,818.44元,信息发布时间为今年7月17日。法院指,东方重工对其已生效的法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公开信息显示,今年5月22日,东方重工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新东方海洋装备有限公司获得36艘64000DWT散货船订单,包括备选订单在内总计近10亿美元。包括备选订单在内,今年东方重工共获得了8艘纽卡斯尔型散货船、5艘超巴拿马型散货船、18艘好望角型散货船和36艘超灵便型散货船订单。
但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东方重工目前已无取得银行保函,这意味着其部分订单不能生效。此外,该人士还称,东方重工还发生因拖欠工资而导致工人大量外流的现象。
东方重工是我国第二家在境外上市的民营造船企业,于2007年12月19日正式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挂牌。
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失信者黑名单”,是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设立的。该《规定》第一条载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东方重工此次涉及的五笔款项,属于上述第(六)款所规定的情形,即“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由于江苏东方重工的负责相关事宜的办公电话无人接听,目前尚不清楚东方重工拖欠的究竟是何种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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