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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呼之欲出 船企维权将更专业、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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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8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美国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等多个方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会上强调,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不仅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提升,也将为包括船舶企业在内的许多企业提供更为专业、便捷的维权渠道。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高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船舶海事类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更为广泛、专业性要求更强,而且随着知识产权受理案件的逐年递增,案件的复杂性也在不断显现。“就目前来看,不少船企的知识产权案件还是被当做一般的民事纠纷在处理,但其实知识产权不仅涉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还涉及行政机制的问题和刑事犯罪的问题,这种‘三合一’的问题只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才有可能很好地解决。”高峰分析认为。
据了解,当下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一般由各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上世纪90年代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从1993年起,部分地方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一些案件比较集中的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虽然到2013年我国已经有7个高级法院、74个中级法院和80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试点工作,但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关于知识产权“三合一”立体审判模式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有专家表示,当前“三合一”审判模式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一是导致行政与司法保护“双轨制”的冲突,比如说对于知识产权的授权与确权纠纷,容易产生知识产权行政复审机构的裁决与法院民事诉讼裁判相矛盾的情形;二是这种审判模式混乱了现行相关法律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三是这种审判模式的改革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四是造成与现行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如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存在明显不同。
“现有知识产权审判体制自身的弊端,还会造成法院内部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尺度不一。”高峰表示,以船舶有关的商业秘密案件为例,与民事审判相比,刑事审判对于侵犯相关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较低,在“先刑后民”的原则下,可能会造成审判结果的差异。此外,不同领域涉及的不同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范围广泛、性质复杂,如果没有相对统一、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加以审理,将容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首次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审判改革提高到战略高度,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而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也首次提出了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高峰介绍,去年7月发布的《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等一系列促进船舶工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明确提出,我国船舶工业发展要加快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全面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船舶工业是参与国际竞争最为直接的行业,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必然会带动船舶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推进。”高峰表示,近年来,我国船舶工业领域专利质量、数量均出现大幅增长,专利申请数量年均增长在30%以上。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近年来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将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工程作为推进自身全面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高峰介绍,未来,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必将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程序的完善和案件审理的专业化,这将使相关船企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时拥有更为专业和便捷的渠道,从而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企业创新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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