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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万元造船 下水竟成“废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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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4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核心提示  2000年,上饶市航运公司委托中国船舶工业第七O八研究所和上海利航机械厂,设计制造了一艘气垫客船“神龙号”。2002年4月,“神龙号”在首航的当天,开到90华里的地方就出现了故障,被迫停航。此后,这条船便陷入再次试航—再次抛锚—再次修理的反复之中。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9月16日,上饶市航运公司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两家设计制造单位告上了法庭。上饶中院裁定将此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2007年8月30日,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七O八所赔偿上饶市航运公司船舶研究开发费等费用390万余元,同时判令利航厂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神龙号”如今已成为一堆废铁
  □ 纠纷回放
  300余万元造一条“趴窝”船
  鄱阳县是位于江西省东北部的一个人口大县。近邻鄱阳湖,几面环水,这里的人们出行大多选择水路。
  2000年,上饶市航运公司(简称航运公司)瞄准了鄱阳县至南昌这条水上客运线路,经过反复论证,公司最终决定以集资入股的方式出资300余万元(其中公司职工个人股份190万元),与中国船舶工业第七O八研究所(简称七O八所)和上海利航机械厂(简称利航厂)签订合同,设计建造了一艘国内最先进也是国内最大的气垫船。
  据了解,当时,航运公司希望通过经营这条黄金水上线路,来改善公司的经济效益。
  2000年7月,航运公司与七O八所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七O八所以航运公司提供的设计技术任务为开发设计依据,为航运公司设计一艘80客座气垫船。2000年9月,航运公司与利航厂签订了“捷舟I型”气垫船建造合同,委托该厂按七O八所设计的图纸进行建造。
  2002年3月,“捷舟I型”气垫船——“神龙号”顺利地交到上饶市航运公司手中。一个月后,“神龙号”正式启航。然而事与愿违,谁也没有想到,从这一天开始,航运公司陷入了烦恼之中。
  原来,首航那天,“神龙号”开到90华里的地方就出现了故障,被迫停航。新船首航就发生这样的事,公司内部对此议论纷纷。公司领导立即与七O八所和利航厂取得了联系。经过半个月的抢修,故障被排除,恢复航运。但好景不长,船只再次出现故障。
  此后,这条船便陷入再次试航—再次抛锚—再次修理之中。据了解,该船只从首航一直到6月21日,共经历了4次航行,每次航行都是不到半天就出现无法行驶的故障。
  6月21日,船只再次出现故障之后,航运公司与七O八所和利航厂共同召开会议,并签订了一份《“6·21事故会议纪要”》。三方约定,七O八所和利航厂务必在40天之内,将“神龙号”修复,并保证它今后拥有至少80%的出航能力,否则便无条件接受航运公司的退船要求。
  会后,七O八所和利航厂便开始修理,但一直到8月31日都没有修好。这比会议中约定的40天超出了一个月。
  对此,航运公司对七O八所和利航厂已不再抱任何希望,决定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公司的损失,并要求退货。
  □ 法院判决
  设计方和制造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9月16日,上饶市航运公司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航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利航厂不服该裁定,向上饶中院提起上诉,上饶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上饶市航运公司认为,两被告均违反了各自与原告间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故请求判令:将两被告设计和制造的“神龙号”气垫船退回两被告;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支付的船舶研发经费25万元、船舶建造费327万元,共计352万元,并赔偿因船舶设计、制造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37948.77元。
  两被告则均称不是自己的责任。
  “我们与上饶市航运公司签订气垫船建造合同后,完全按照七O八研究所提供的图纸、规范和技术标准来建造的,况且在建造过程中,也有该所的技术人员在现场参与和指导。”利航厂认为,他们不存在建造船舶的过错。
  而七O八研究所在法庭上称:“我们所设计的船舶设计图纸,经过上海市船舶检验处审查批准,且得到上饶市航运公司和利航厂的认可和接受。”有诸多文件均能证明,“神龙号”一再产生故障的原因,是制造质量问题而非设计问题。
  2004年9月14日,武汉海事法院第3次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七O八研究所和上海利航机械厂在履行各自合同的过程中均有违约,且两被告均不能证实自己的违约行为与“神龙号”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具有关联性,两被告均应就“神龙号”存在的质量问题向上饶市航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共同赔付上饶市航运公司船舶设计费25万元、船舶建造费360万元等费用共计3947509.07元。另外,利航厂赔偿上饶市航运公司船舶营运损失15.8万元。
  □ 湖北高院
  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
  对于此判决,七O八研究所表示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8月12日,湖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下达民事裁定书,撤消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记者获悉,这份民事裁定书载明,航运公司与七O八所签订的是技术开发合同,而航运公司与利航厂签订的是船舶建造合同,两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相互独立,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法院不应合并审理。
  另外,中国船级社武汉国内船舶检验中心虽然接受了原审法院的鉴定委托,但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船舶设计、建造资料及“神龙号”所发生的历次事故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没有对涉案船舶进行检验,其出具的《“神龙号”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只是分析事故的可能原因,并未得出“船舶质量存在缺陷和瑕疵”的明确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涉案船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是建造上的问题,还是其他方面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予查明,以便正确地作出评判。
  □ 法院重审
  设计方赔390万制造方连带赔偿
  审理期间,上饶市航运公司要求将船舶建造合同变更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以七O八所为被告,利航厂为第三人。
  此说法遭到七O八所的反驳:航运公司与该所签订的是技术开发合同,而航运公司与利航厂签订的是船舶建造合同,航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利航厂也称与己无关,他们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船舶不能使用,是订作人和技术提供方的原因,与利航厂无关。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本案建造方、研究开发人与航运公司属不同法律关系,但是基于共同保证,应当履行保证义务并相互负有连带责任。
  2007年8月30日,武汉海事法院重审判决,七O八所赔偿上饶市航运公司船舶研究开发费等390万余元,利航厂对此前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记者调查
  “神龙号”已成一堆废铁
  10月8日,记者来到鄱阳县饶河,远远看到停在饶河岸边的“神龙号”。上饶市航运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条船已成为一堆废铁,每年还要付一笔看护费。
  本案从一审至今,历时6年多时间。法院的审理显示,上饶市航运公司没有过错,并且损失巨大。航运公司经理许阳春称,6年多的诉累,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无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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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708也出过这样的纰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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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中国船舶设计大户708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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