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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船界维权里程碑状告跨国公司首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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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日前,经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定,西霞口状告瓦锡兰芬兰、瓦锡兰上海、荷兰西特福欺诈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瓦锡兰芬兰在60日内为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新主机和推进系统,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348亿元。这是中国船企首次在跨国官司中胜诉,堪称中国造船界维权的里程碑。
        中国船企胜诉第一案
        2006年6月,威海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简称“西霞口”)与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简称“西特福”)签订了两份船舶建造合同。2007年1月,西特福与西霞口签订补充协议,要求“船用主机必须使用瓦锡兰主机”。不久后,西霞口与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简称“瓦锡兰芬兰”)签订了订购两台套主机及推进系统的协议,价款为每台套301.93万欧元。
        2011年3月,其中一艘船舶下水调试,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瓦锡兰上海”)的技术人员发现主机油压过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结果,由于多次试船达不到额定功率,遭西特福弃船,西霞口损失惨重。后经第三方检验,确认瓦锡兰芬兰为两艘船舶提供的主机均是翻新的旧机器。后经查实,这两台主机竟然是西特福购买的二手发动机,然后交由瓦锡兰芬兰翻新后,又通过瓦锡兰芬兰卖给了西霞口。
        为此,同年7月,西霞口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瓦锡兰芬兰、瓦锡兰上海、西特福三家公司在交易、安装及调试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串通售假,构成商业欺诈,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然而,从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一开始,两大跨国公司就提出“中国法院无权受理”的管辖权异议。在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本案期间,瓦锡兰芬兰、瓦锡兰上海、西特福三家公司以中国法院无权管辖为由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西霞口对三家公司的侵权之诉,理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青岛海事法院管辖,驳回三家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但是,两大跨国公司不服,申诉至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案提审,并裁定中止案件审理。
        201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西特福、瓦锡兰及其在华代理机构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案件最终归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今年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瓦锡兰芬兰、瓦锡兰上海、西特福三家公司欺诈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瓦锡兰芬兰在60日内为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新主机和推进系统,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约1.348亿元。
        经过长达33个月的诉讼,西霞口终于赢得了这场跨国官司。西霞口总经理王强表示,这不但为中国的造船企业赢回了信心,也赢得了尊严。
        中国造船界维权的里程碑
        从2011年7月起诉,到今年4月终审判决,西霞口诉讼瓦锡兰、西特福两大跨国公司的商业侵权案,历经了33个月的时间。期间,瓦锡兰、西特福先后三次以“中国法院无权管辖”为由,在案件审理上设置重重障碍。而最终,凭借充足的证据和强硬的立场,西霞口在中国法律的支持下,赢得了这场跨国官司。这也是中国船企首次在跨国官司中胜诉,堪称中国造船界维权的里程碑。
        负责该案的西霞口法律顾问刘玉宁告诉《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应该说这个案子确实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案子,为其他船企维护自身权益,打此类官司提供了借鉴意义。同时,这个案子耗时这么长,也经过了很多专家学者的研究论证,推动了关于这方面案例的司法解释,对将来的立法来说,也许会填补司法的空白。”
        不过,刘玉宁也透露,由于案件是一审判决,对方还有提出上诉的机会。如果对方不再提起上诉,从现在起至少还有40天的时间可以让对方履行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提出上诉,我们也会积极应对。
        毋庸讳言,尽管中国造船业在世界上已名列前茅,但造船规则却一直由国外把持,缺乏话语权,缺乏一个运用法律公正解决争议的平台。目前,我国造船业的涉外纠纷基本上都是到国外仲裁机构接受仲裁,而由于对国际仲裁规则不熟悉,国内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胜诉的几乎为零。
        而本案中,瓦锡兰芬兰、瓦锡兰上海、西特福就一再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甚至申诉至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裁定,扭转了中国造船业在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地位,为中国船企提供了享有救济权利的渠道。
        专家指出,目前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商事纠纷正在迅速增加。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当中国企业在涉外商事纠纷中受到侵害时,无论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还是其他商事纠纷,我们都应为他们提供一个运用法律公正解决争议的平台,提供可以救济自己权利的渠道,这个平台或渠道可以是诉讼也可以是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专家指出,目前我国船企与外国船东签订的合同都是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大多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到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这使国内船企面临着“国内的法律管不了,国外的法律用不了”的尴尬境地,由于合同文本没有签好而造成罚款、弃船的案例也不在少数。现在有了西霞口成功打赢两家跨国公司商业纠纷案的案例,今后我国船企再次遇到涉外纠纷时,一定要善用、会用、巧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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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顶,多年以前就看过的新闻,终于有结果了,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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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厉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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