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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股权转让比例与过户后工商局登记的收购方持有比例惊现数据“打架”,天津海运的收购方大新华物流控股有限公司(目前为天津海运的控股股东)被指逃避要约收购。
近日,天津海运前职工邹慧楠向北京商报记者举报称,其发现天津市工商局登记的大新华物流的持股比例与天津海运公开披露的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一致。
根据邹慧楠提供的其于2009年2月13日去天津工商局查询打印的天津海运户卡显示,大新华物流持有天津海运的持股比例为35.03%。邹慧楠于2012年3月22日查询打印的户卡显示的信息与前述的信息保持一致。
然而,上述户卡信息与天津海运公开披露的信息存在巨大的差异。据天津海运于2008年2月22日公布的控股股东变更公告显示,天津海运原控股股东天海集团将持有的1.47亿股股份过户给大新华物流公司,大新华物流公司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29.98%。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2007年6月28日天津海运和大新华物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约定的标的股份为1.47亿股,占总股本比例的29.98%。且在过去的几年里,天津海运未公告大新华物流公司有过其他股权变动情况。
那么,持股数据出现如此重大的差异,是天津工商局不小心操作失误还是天津海运有意隐瞒?
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如果真相属于后者,则有可能是收购方为了避免要约收购而为之”。根据《证券法》规定,如果收购股份超过30%,收购方则要向所有股东的全部股份发出全面收购的要约。
不过,如今天津工商局显示的天津海运35.0294%的持股股东已变更为“社会法人股”,而这个社会法人股背后究竟是谁已不得而知。举报者邹慧楠表示,持股股东的名称是在其质疑过程中发生的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天津海运此前曾因公司突然“无实际控制人”遭到天津证监局的警示。
当时的公告显示,天津证监局发现,天津海运去年于12月3日发布《关于明确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与该公司2008年半年报至2012年半年报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其对相关情况做出公开说明。
据悉,天津海运在2007年前控股股东天海集团转让股权给现任控股股东大新华物流时,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海南国资委,随后几年天津海运也公告了大新华物流的注册资本及股权变化情况,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不过,去年11月30日,天津海运接到间接控股股东海口美兰机场《关于确认本公司企业性质的函》,明确其企业性质为国有参股公司,不属于海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对此,天津海运的解释是,“本公司在2007年签署天津海运股权转让协议时,判定和披露实际控制人为海南省国资委,主要是基于美兰机场的股权结构和当时对于实际控制人判定标准的理解所做出的;如按照现行的判定和披露标准追溯2007年,则披露为无实际控制人更为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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