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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大桥塌桥现场及被告人石桂德。资料图片 南方日报讯 (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钟言)2007年6月15日,九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2011年11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船长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石桂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案昨日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石桂德在庭上依然咬定是“桥砸船”,而不是“船撞桥”。辩护人依旧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认为在不能排除大桥因自身隐患而倒塌可能性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应认定石桂德无罪。
焦点一
是否采取妥当避险措施
二审法庭上,石桂德的辩护人李振海律师提出,事故发生时能见度极差,没有证人看到也不可能看到船触碰桥墩。
公诉人提出,开航时江面有轻雾,但石桂德在无法确认船首前方所见白灯是否为主航道灯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航行。当船接近九江大桥时,船舶与桥前约80米的一个航标发生擦碰,其时应该就意识到船已严重偏离主航道,但仍没有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试图将船头调至九江大桥桥墩间通行,导致九江大桥23号、24号、25号3个桥墩倒塌,并引发所承载桥面坍塌。
石桂德辩称,他当时已经减速,想慢慢通过,并且打左满舵。“船舶不是汽车,说退后就能退后,船舶操纵由前进改为倒车,至船舶停止,冲程需6倍船长的距离。在本案中如果采取倒车措施,反倒会撞击桥墩,并不能达到避碰效果。”辩护人表示,被告人当时采取左满舵的避险措施是妥当的。
焦点二
是船撞桥还是桥砸船
究竟是“船撞桥”还是“桥砸船”?辩护人提出,船舶因触碰桥墩产生的震动是前后方向的平行震动,船舶因被上方掉落物体砸中而产生的震动是上下方向的垂直震动。在本次事故中,船员只是感觉到桥面坍塌压在船头而产生的垂直震动,并没有身体向前冲的感觉。
石桂德的儿子石瑞灿及其代理律师自始至终认为九江大桥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属自然坍塌,他们自行委托的水下作业检测也印证了这一疑点——九江大桥23、24、25号桥墩属于“短桩”。“‘南桂机035’什么部位触碰了大桥?触碰到了大桥什么位置?至今仍是一个谜。”
辩护人坚持,本案既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南桂机035”触碰了大桥并致使其倒塌,也不能排除大桥因自身隐患而倒塌的可能性,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应认定石桂德无罪。
公诉人则坚持,船头正面触碰了九江大桥后停止航行,倒塌的桥梁板才会压在船头。
庭外
船长家人苦寻新证据
距离2007年九江大桥坍塌至今已过去6年,九江大桥也已修复通车。不过,肇事船主石桂德的命运仍然扑朔迷离,一审判决他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年,石桂德不服提出上诉,一口咬定不是“船撞桥”,而是“桥砸船”。
他的家人也一直在倾尽全力寻找新证据,以揭开大桥坍塌的真相。2012年,石桂德妻儿委托佛山一家水下作业公司的潜水员,对九江大桥24号桥墩水深及河床地质进行了几次勘测探摸并进行水下摄影,将检测过程制作成光盘送达有关部门。昨日,石桂德的妻儿也来到二审现场旁听。石瑞灿对记者表示,一审判决不合理,“现在船头还没有打捞起来,都没有查清楚桥梁是怎么断的,这样来认定我父亲的责任,是没有定罪依据的。”
事发时,石瑞灿还只是一名中学生,如今,小伙子已成为石桂德一家寻找新证据的主力。“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原24号桥墩基桩嵌岩深度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大桥桥墩基桩存在严重短桩的质量问题。”
一审依据
事故调查报告
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发生后,交通部安全委员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于2008年9月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长石桂德驾驶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未保持正规瞭望、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或者停航择地抛锚等措施,盲目冒险全速向大桥方向航行,在发现紧迫危险后应急避让措施不当,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南桂机035”船应负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石桂德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8人死亡,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时正值九江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期间,相关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负有间接责任,为此,可酌情对石桂德从轻处罚,判决其有期徒刑6年。
背景
九江大桥是325国道上的一座特大型桥梁,位于南海九江镇与江门鹤山市之间,跨越珠江水系西江主干流。桥梁全长1675.2米,桥面宽16米,于1985年9月开工,1988年6月正式建成通车。
2007年6月15日凌晨5时10分,一艘佛山籍运沙船航行至桥下附近时,桥面突然坍塌约200米,后证实有4辆汽车及8人坠江失踪。
九江大桥由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负责设计,曾于1990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991年获得国家优秀设计铜奖。
该桥由广东省公路工程处、广东省公路设计院、湖南省路桥公司、湖南省交通设计院、广东省交通科研所联合组成“粤湘九江大桥工程承包公司”,承担设计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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