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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大桥未经批准 船撞桥墩承建人依法担责
3月12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建造大桥,致使运砂船撞上桥墩后倾覆,造成一人死亡的侵权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聂某赔偿原告熊某财等人的损失331783元中的40%,即132713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下午,正值讯期,原告熊某财驾驶运砂船(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无合法船员),其妻熊某秀同在船上,在通过正在修建的湾头大桥时,运砂船撞到桥墩后倾覆,熊某财夫妻落水,熊某秀被水冲走,经多方查找,一直未找到尸体。2012年9月7日,熊某财向法院申请宣告熊某秀死亡,法院于2013年1月8日判决宣告熊某秀死亡。此次事故另造成运砂船直接经济损失34800元。
另查明,湾头大桥为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承包修建,被告聂某为实际施工人。该大桥的施工建设未经海事部门批准,未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高安市地方海事处先后于2009年9月27日、2009年11月25日两次下达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办理许可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在内河承建大桥时,理应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办理相关许可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通航安全。但被告在两次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施工作业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违法施工,影响航道通行,且其张贴的标语不足以确保通航安全,对造成事故负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熊某财驾驶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无合法船员的“三无”船舶,在讯期出航,未充分注意到自身的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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