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农业部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近一段时期,各地发展远洋渔业的积极性很高,企业申请建造远洋渔船的数量很大、时间集中。其中大部分是可行的,但也存在一些盲目跟风现象,存在很大风险。为保障企业投资安全,促进我国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农业部决定对远洋渔船建造规模和速度进行适度控制。
通知内容要求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0号)要求和本地区行业发展特点,本着积极发展、平稳有序、提升质量、减少风险的原则,对远洋渔业造船和项目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具体船型包括:
一、金枪鱼渔船。金枪鱼渔业受国际组织严格管理,必须在国际规则允许情况下,有序、适度发展。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和金枪鱼围网船除更新替代外,不批准新增建造项目。新建低温和冰鲜金枪鱼延绳钓船的企业须具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金枪鱼渔业生产管理经验,拟建造渔船须是企业自有渔船。每次审批数量不超过6艘。同一企业已批准渔船建成投产前,暂缓批准新的建造申请。
二、鱿鱼钓船。我国现有和在建鱿鱼钓船较多,须从严控制新增鱿鱼钓船建造规模,鼓励企业建造新船替代老旧渔船。申请企业须具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拟建造渔船须是企业自有、且型宽不小于8米的专业鱿鱼钓船。每次批准数量不超过6艘。已批准渔船建成投产前,暂缓批准新的造船申请。
三、秋刀鱼渔船。秋刀鱼渔业是我国远洋渔业新的作业类型,近一时期发展较快,申请建造数量较多。由于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秋刀鱼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在资源、市场、船员等方面存在不确定因素,宜适度稳健发展。为此,暂停批准新的秋刀鱼渔船建造项目,待已批在建渔船投产后视情况再定。
四、过洋性渔船。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新从事远洋渔业的企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审查,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严格审查企业在入渔国投资和合作方式,企业必须拥有渔船所有权、经营权和入渔国捕捞许可。优先批准建造新船替代旧船项目。
五、远洋渔业辅助船。加强对远洋渔业辅助船建造审核。拟建造的辅助船应是远洋渔业企业为自有船队生产配套的船舶,且建造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通知各地要加强对远渔船建造情况的跟综和监管,及时掌握渔船建造进展情况。造船指标尚未完成投产的企业,不得申报新的造船申请。对违反远洋渔业管理有关规定发生涉外事件或安全生产事件的企业,在有关事件调查完毕和妥善处理前,不批准建造远洋渔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