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本公司拥有约54.77%权益之间接附属公司)于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与造船商订立该合同,按购入价46,500,000美元(约362,700,000港元)收购该船舶。该船舶将于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交付予买方。
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收购事项进一步资料之通函,将于合理及实际可行之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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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
买方
买方为一间船舶拥有之公司,并为Jinhui Shipping之全资附属公司,及为本公司于本公布日期拥有其约54.77%权益之附属公司。
卖方
造船商为一间船舶建造公司,并为一间从事柴油发动机及工业机械之制造与销售、投资有关连之公司及石油工业、资源开发及船舶维修,及于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之STXCorporation之附属公司。据董事会所知及所信,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造船商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者。于该合同签订日期起计之过去十二个月内,本集团并无向造船商、其联系人士或STX Corporation收购或出售任何其他船舶。
收购事项
根据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之该合同,造船商同意在造船商于中国大连市之船厂设计、建造、下水、配备及完成该船舶,并出售及交付该船舶予买方,而买方则同意向造船商购买及接收该船舶。该船舶为一艘载重量57,700公吨之超级大灵便型船舶,并拟于交付後由买方作出租用途,以赚取营运收入。
代价
除该合同内所载若干有关(其中包括)延迟交付该船舶、未达保证船速、超逾保证燃油消耗量或未达保证载重量之减低该船舶购入价之条文外, 该船舶之购入价为46,500,000美元(约362,700,000港元),并由买方支付,详情如下:
(1) 首期款额9,300,000美元(约72,540,000港元)将于收取涵盖交付该船舶前之全部分期款项之退款担保书(预期于或约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收取)後五个银行工作天内到期支付;
(2) 第二期款额9,300,000美元( 约72,540,000港元) 将约于二零零九年七月到期支付;
(3) 第三期款额9,300,000美元( 约72,540,000港元) 将约于二零一零年十月到期支付;
(4) 第四期款额9,300,000美元( 约72,540,000港元) 将约于二零一一年一月到期支付;及
(5) 最後一期款额9,300,000美元(约72,540,000港元)将于该船舶交付时,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到期支付。
该船舶之购入价将以美元现金支付。现预期购入价中约60%将以银行融资提供资金,而约40%则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该船舶之购入价乃参考目前类似种类船舶之市值及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交付
该合同订明该船舶须于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在中国交付予买方。根据该合同之条款,倘该船舶延迟交付长达议定之交付日期後第三十一日起计180日,则于该期间届满时,买方可选择撤销该合同,而造船商则须尽快将其所收款项之全数,连同由造船商收取款项当日起至全数退款予买方当日止按议定利率计算之应付利息,以美元退回买方。
造船商之承诺
根据该合同,造船商承诺就该船舶交付日期後十二个月期间,因材料损坏、建造计算出错及/或造船商及/或其分承包商工艺拙劣而对该船舶所造成之种种缺失问题,负责免费为买方作出补偿。
Jinhui Shipping之担保书
Jinhui Shipping(买方之间接控股公司)承诺收取涵盖交付该船舶前之全部分期款项之退款担保书( 预期于或约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收取) 後十日内, JinhuiShipping以造船商为受益人签立担保书,据此,Jinhui Shipping同意保证买方按照该合同之条款,依时悉数支付该船舶之每期款项。
进行收购事项之原因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国际性船舶租赁、拥有船舶及贸易。收购事项将有助本集团继续维持其自置之既年轻且现代化之船队,以满足客户与日俱增之需求。本集团目前拥有一艘现代化之好望角型船舶、一艘现代化之巴拿马型船舶及十七艘现代化及装备抓斗之超级大灵便型船舶(包括本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公布本集团将于二零零八年稍後出售之一艘超级大灵便型船舶)。经计及本公司于早前公布所有现存承诺收购及出售之其他船舶後,本集团将有二十艘新增之新造及装备抓斗之超级大灵便型船舶、两艘新造之超巴拿马型船舶、两艘新造之巴拿马型船舶、一艘二手之大灵便型船舶及一艘新造之灵便型船舶交付,其中三艘将于二零零八年交付、七艘将于二零零九年交付、七艘将于二零一零年交付、五艘将于二零一一年交付、三艘将于二零一二年交付及一艘将于二零一三年交付。
该合同之条款及条件乃根据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会认为该等条款及条件均属公平及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本公司相信目前市况下为进一步扩充船队之适当时机,使本集团可赚取更多营运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