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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学专家研讨西霞口船业诉“洋老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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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西霞口船厂起诉三家洋船企欺诈一案,三被告提出“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并申诉到最高法院。9月13日,最高法院将对此开庭审理。日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4位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研讨后认为,西霞口船业与西特福公司、瓦锡兰集团之间的侵权纠纷在他们约定的仲裁事项之外,中国法院依法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2006年,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承造了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两艘多用途船,根据后者指定高价购买了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两台船舶发动机。此后,船东弃船,西霞口船厂在对船舶发动机进行调试时发现,该发动机是经过翻新的“二手货”。2011年,西霞口船厂将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和西特福船运公司告上法庭。但西特福公司、瓦锡兰集团一再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即使经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归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他们仍以此为理由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本报在9月1日以《“洋老赖”还想耍赖》为题进行了报道。
    由于中国船企在世界造船业缺乏话语权,近些年发生的涉外仲裁纠纷案件中,中国船企几乎没有胜诉的先例,该案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关系到中国造船业的发展。因此,该案引起了国内造船界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日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剑锋和刘凯湘,在北京针对此案举行研讨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他们一致认为,瓦锡兰、西特福对西霞口船厂实施了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4位法学专家认为,这起纠纷不属于造船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中国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刘军波律师认为,该案牵扯到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利益问题,西霞口船厂以西特福、瓦锡兰联手欺诈,把两大跨国公司告上中国法院,直接后果是西特福在前期支付的造船预付款被冻结。一旦中国法院被认定无权审理此案,西特福在中国银行的船款就将解冻。如果瓦锡兰、西特福在华无任何资产,这起纠纷即使最终由国际仲裁机构裁定西霞口船厂胜诉,后者也得不到任何赔偿。没有经济惩罚,此案胜败也就没有意义了。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审理认定中国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该案将继续交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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