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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日,备受关注的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公司(下称“乌沙山发电公司”)码头输煤栈桥被撞塌案进入司法程序,肇事方“浙海358”轮将面临1.8亿元的索赔。2011年2月21日上午,浙江省海运集团台州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3万吨货船“浙海358”轮在靠泊乌沙山发电公司码头过程中与之发生碰撞,造成码头输煤栈桥被撞塌,严重影响该电厂的能源供应和发电机组运行,原本每日需要供煤2.2万吨左右的4台发电机组因电煤供应受阻而面临瘫痪,发电量锐减,使浙江省电力不足局面更加严峻。
该事故引起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事故发生后,省领导在第一时间到乌沙山发电公司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电煤应急保障及码头抢修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要求在6月下旬电力“迎峰度夏”前完成码头栈桥恢复运煤,4台机组满负荷生产。
3月2日,乌沙山发电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请,并责令肇事船东提供2.8亿元的可靠担保。3月4日上午,该院对“浙海358”轮实施了扣押。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就2.8亿元的担保事宜多次到法院进行磋商,鉴于“浙海358”轮已申请设立总额为1710330.5个特别提款权的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据此,乌沙山发电公司损失与受偿的债权比例可能仅为10∶1。为使双方企业最大限度止损,办案法官积极斡旋,通过释法说理终使双方在担保额度上达成和解,法院及时解除对“浙海358”轮的扣押。此举既确保了乌沙山发电公司后续海事债权的实现,也使浙江省海运集团台州海运有限公司避免因扣船引起的停航损失进一步扩大。
5月20日,本案起诉到宁波海事法院后,该院立即成立了由分管副院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对事故码头进行堪损,与乌沙山发电公司事故处理小组围绕案件处理与生产恢复等问题进行座谈,并对企业面对巨额损失应如何减损止损、如何最大程度地在法律层面进行多角度自救、损失分担等问题进行客观分析与法律指导,力促案件审理尽快进入实体处理阶段。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出处:中国水运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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