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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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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摘要】补贴对象是10年6月5日至12年6月30日拆旧购新船舶所有人
    为了扩大船舶市场需求,稳定船舶生产,保障航运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日前,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补贴对象是指2010年6月5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将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的报废并购建新船的船舶所有人。申请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的提前报废更新补贴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一)拟报废的船舶为2010年6月5日前已取得国内、国际运输经营资格1000总吨(含1000总吨)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或600载重号以上(含600载重吨)的中国籍单壳油轮;(二)该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三)该船舶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的范围,强制报废船龄提前2-10年拆解的老旧运输船或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10年拆解的单壳油轮;(四)该船舶于2010年6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有关部门认可的国内船舶拆解企业拆解完毕;(五)拟报废船舶的所有人在2010年6月5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在符合国家政策及有关要求的二级Ⅲ类以上船舶制造企业签订造船合同,并建取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入级证书且不小于原报废船舶吨位(总吨)的中国籍船舶。补贴标准是根据所报废船舶的所对应的基数、吨位、系数等确定。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在对船舶进行拆解前,向拆解船舶企业所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废的船舶拆解完毕且新建船舶建造完成后,所有人应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申请补助资金。
来源:中国船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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