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首个工作日,在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和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共同举办的标准造船合同讨论会暨CMAC中国标准造船合同(上海格式)发布会上,“上海格式”中国标准造船合同获得了与会者的广泛认同并正式对外发布。去年,“上海格式”在浙江、江苏和广东的推介活动中,受到造船企业欢迎。在他们看来,“上海格式”更符合中国的行业实践和惯例。 2007年,全球最大的船东组织BIMCO运用其制订国际航运标准合同方面的丰富经验,以及较广泛的影响力,颁布并在中国推广其制定的《BIMCO标准新造船格式合同》。因为这一格式合同甚少考虑亚洲众多造船企业的立场,许多条款明显偏向作为买方的欧美船东。因而遭到中国船厂乃至日韩等亚洲船厂的抵制。近年来,亚洲逐渐成为世界造船业中心。截至去年,中国接的造船订单量已居世界第一,占全球造船业市场份额近35%,此外,韩国约占33%,日本约占23%。忽略亚洲这些造船大国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造船标准,自然“水土不服”。 2007年底,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牵头,“上海格式”版中国标准造船合同开始起草,历经三年,十易其稿,终于完成。这一格式合同是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标准造船合同。更具中立性和公平性。比如在BIMCO版的格式合同中,新造船的航速如达不到技术说明书上的保证航速,就采取 “减法罚款”,但如超过却没有奖励。而在“上海格式”中,如实际航速超过保证航速,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一定的奖励款项。传统格式中,晚交船有罚款,而“上海格式”增加了提前交船有奖励的规定。因此,2010年“上海格式”标准造船合同的推荐版在浙江、江苏和广东推广中,获得了造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广泛欢迎。 “上海格式”的迅速普及,引起了BIMCO的重视。去年,BIMCO明确提出合作意向。在1月4日召开的讨论会上,双方又正式讨论合作事宜,考虑合作制订发布一个BIMCO-CMAC新造船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蔡鸿达、顾问雷海,中国标准造船合同研究小组组长戴耀南,波罗的海航运公会副秘书长Soren Larson、新造船合同起草委员会主席Nils Gustaf Palmgren、修造船法律专家Chris Kidd,以及部分中国造船行业代表四十余人参加了标准新造船合同讨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