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全球变暖步伐的加快,北极冰层逐渐减少,北极通航成为国际海事界的热点之一,冰区航行船舶引起了人们的更多关注。为此,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2年12月颁布了通函《在北极冰覆盖水域内船舶航行指南》,2009年12月通过了决议《在极地水域内船舶航行指南》,与此同时,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于2006年颁布了统一要求《极地船级要求》。这样,上述规定就成为极地航行船舶的强制性要求。从《芬兰—瑞典冰级规则》到IACS统一要求
在冰区航行的船舶,需要进行何种加强,最早来源于《芬兰—瑞典冰级规则》。之后,各船级社规范均以此为依据,作为入级符号的附加标志编入规范。冰区加强是船舶具有的能力,属于非强制性。
早在上世纪30年代,芬兰—瑞典政府就颁布《芬兰—瑞典冰级规则》,分为4个冰级:Ice Class B1*、Ice Class B1、Ice Class B2、Ice Class B3,分别对船体结构、主机功率、轴系、齿轮箱、螺旋桨、起动装置与冷却水系统提出附加要求。
对于不同冰级,提出了不同的技术要求。没有取得上述冰区加强的船舶,如需要进入某国[size=+0]港口冰区,那么[size=+0]港口当局可根据[size=+0]港口冰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护航、拖航或破冰等措施,并收取不菲的额外费用。
有冰区加强附加标志的船舶,其外板、甲板、舷侧骨架、首尾结构和拖带、操纵设备,均得到相应加强。对于有B1*级、B1级、B2级和B3级冰区加强附加标志的船舶,其轮机装置应能在环境空气温度低于0℃的情况下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应特别考虑低温下液压系统的功能、水管和水箱的防冻措施以及应急柴油机低温起动性能等。主机、轴系、减速齿轮装置、螺旋桨、起动装置及冷却水系统等设备的性能得到相应加强。
根据IMO通函MSC/Circ.1056《在北极冰覆盖水域内船舶航行指南》的要求,IACS组织研究编写相应的统一要求,包括CCS在内的世界10个主要船级社都参与统一要求的制定工作。IACS于2006年颁布统一要求《极地船级要求》并持续修改,直到2010年又对船体结构进行修改。之后,各船级社规范陆续纳入其入级规范中。
《极地船级要求》统一要求,适用于极地船,但不包括破冰船。《极地船级要求》主要包括船体结构、机械装置。极地船船级附加标志为:PC1~PC7,表征拟驶航区的冰况,PC1为最严重冰况,如下表所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