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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气体排放迎接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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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2010年7月1日,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VI和氮氧化物(NOx)技术规则修正案正式生效,标志着[size=+0]航运
界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解决环境诉求问题上的努力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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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7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MARPOL 附则 VI的形成

        在1973年防污公约生效时,IMO对控制船舶空气(尤其是排气中的有毒气体)污染的议题进行了讨论。然而,有关空气污染的规则当时未纳入公约。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海事组织MEPC开始致力于审议与附则I中排放要求相关的燃油质量问题和讨论空气污染议题。随后,签署了减少硫排放物的防污公约议定书(1985)、控制氮氧化物排放议定书(1988)、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议定书(1991)和进一步减少硫排放物议定书(1994)。
        1988年,挪威递交了关于空气污染问题的文书,MEPC同意将该议题纳入工作日程。文书中提到:预计船舶硫排放物为每年450~650万吨,约占全球全部硫排放的4%。在开放海域,排放物扩散不至引发环境问题,但是在某些航线(包括英吉利海峡、南中国海、马六甲海峡)造成了环境污染。船舶氮氧化物排放物约为每年500万吨,约占全球全部氮氧化物排放的7%。氮氧化物排放引起了包括酸雨等地区性环境问题。
        1991年, MEPC讨论批准了防止船舶空气污染A.719(17) 决议。
        2005年5月19日,MARPOL 73/78 1997年议定书生效,该议定书包含了一个新的附则——附则VI。
        MARPOL附则VI设定了船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并禁止蓄意排放破坏臭氧层物质。该附则设定了一个4.5% m/m的全球燃油硫含量上限,并呼吁IMO监控世界范围内的平均燃油硫含量。
        在2005年7月召开的第53届会议上,MEPC就审议附则VI和NOx技术规则达成一致,考虑到当时的技术可行性和进一步降低排放的需要,决定修订该规则。MEPC指派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2007年以前进行审议。
        在2006年10月的MEPC第55届会议上,就下列有关空气污染的议题达成了一致:八个与MARPOL 附则 VI、NOx技术规则及相关指导执行和实施的说明;便利统一实施和港口国监督硫排放控制区域(SECA)符合证明的标准形式。
        在2008年4月的MEPC第57届会议上,通过了减少船上有害气体MARPOL 附则 VI和NOx技术规则的修正案。2008年10月,该修正案获得批准,并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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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7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附则 VI的主要变化

        MARPOL 附则 VI自2005年5月生效以来,以获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81.88 %的53个国家批准。
        本次附则 VI修正案虑及SOx、NOx和颗粒其中一种或全部三种排放物排放控制区域的确定原则。经修订的NOx技术规则增加了一个新的章节,该章以现有柴油机(2000年前建造)执行的MARPOL 附则VI NOx技术规则为基础,包括直接测量、监控方法,现有柴油机发证程序和II级、III级柴油机测试程序。

硫化物限制
        在逐步降低船上硫化物排放方面,MARPOL附则VI修正案的主要变化是:首先,全球硫化物排放上限从现在的4.50%降到2012年的3.50%。然后,到2020年逐步降到0.50 %,视2018年前完成的科学性评估而定。到2010年7月1日,硫排放控制区域的限制将从现在的1.50 %降到1.00%,并于2015年降到0.10 %。如表所示。




氮氧化物限制
        MARPOL附则VI修正案还提出了船用柴油机NOx排放物的逐步降低标准,该标准对III级柴油机的控制要求最为严格。经修订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如图所示。
        I级柴油机指的是,200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至2011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柴油机,II级柴油机指的是,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建造装船的柴油机,III级柴油机指的是201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建造装船的柴油机,在排放控制区域,需遵守附加限制。NOx排放控制区域虽未确定,但是北海和波罗的海有望于2016年1月1日之前获得指定。
        需注意的是,对于199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至2000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输出功率大于5000kW、单缸排量大于等于90L的现有柴油机,NOx排放限制为17.0 g/kWh。此外,对于至2000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柴油机要达到III级限制要求,需要装设专门的SCR和水喷射等辅助装置。
        对柴油机进行必要的改进或安装降低NOx排放装置,必须于第一次换新检验12个月后或改进方法经认可后的日期之前完成。然而,如果供应商于换新检验时不能交付,可于下一年度检验时进行。修订的NOx技术规则包含了获得降低NOx排放方法认可的具体规定。




图 修正案中I、II、III级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限制对比 (n为柴油机标定转速)

NOx技术规则2008要点
        为确保柴油机制造商、船东和主管机关遵守修订的MARPOL附则VI第13条标准要求,规则规定了船用柴油机试验、检验和发证的强制程序。
修订的MARPOL附则VI第13条中,特别包括II级柴油机NOx排放要求,该要求对2011年及其以后建造的船舶有效。自本修正案2010年7月1日生效起,主管机关只有6个月时间验证柴油机并签发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以遵守13.4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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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7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NOx技术规则2008的适用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安装或设计安装于受附则VI第13条约束、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船用柴油机。对于第5条中检验和发证要求,本规则仅限于适用的柴油机NOx排放限制要求。
        为使本规则适用,主管机关可依据本规则授权其他主管机关或组织行使其所有必要职责。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对检验和发证负有全部责任。

NOx技术规则2008适用的临时性指导
        在MARPOL 附则VI修正案生效后,受其13.4条条款约束的每台柴油机,应按NOx技术规则2008的要求进行发证。
        在MARPOL 附则VI修正案未生效前,为使遵守NOx技术规则2008之要求得到满意验证,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须签发NOx技术规则2008符合证明。该符合证明至少应包含NOx技术规则2008附录1所要求的内容。符合证明作为依据NOx技术规则2008签发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前的临时性替代措施。当依据NOx技术规则2008签发EIAPP证书时,要求主管机关认真检查符合证明,确认该符合证明是否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或另一政府签发。
        MARPOL附则VI修正案为充分减少船上空气污染物排放,解决地方性、国家性、区域性和全球性环境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
        然而,对于降低船舶排放的先进处理技术和措施,仍需经历更长时间的考验,考虑未来全球航运的持续增长,某些重要的问题仍需通过进一步讨论解决。在保护环境、保证船员和港口、沿海居民健康安全方面,各国政府、船东、航运界组织和机构仍需做出更大努力。

相关链接  

默认接受程序
        该修正案在确认的接受日期2010年1月1日之后的6个月生效,除非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占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在此期间提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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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顶楼上的,这些公约性的东东多多晒给船人们知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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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公约生效,对船舶设备又是更新换代咯。促进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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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回复 1# whutcc


    解释的不错,但是EGR、SCR纠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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