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0-6-2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进“场”交易降低风险
船舶交易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令业界忧心的同时,也引起了交通运输部的高度重视。2007年初,交通运输部徐祖远副部长指示水运司商海事局抓紧研究并制定政策。随后工作紧锣密鼓展开。历时三载,经反复调研和论证,克服了制订过程中没有“上位法”,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依据等多重阻力,船舶交易的集中管理规定终于出台。
《规定》确立的几项重要制度直指船舶交易市场存在的几大现实问题。首先是“船舶集中交易制度”。集中交易,顾名思义,就是把散落在“场”外的交易行为统一“进场”,由交易市场提供审核文件、公示、代收代付、船舶过户等服务,并最终在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注销及再登记手续。王坚敏说,进场交易是解决当前二手船交易市场混乱局面的最有效手段。原因之一,进“场”交易可以对二手船状况、交易价格、船舶去向等一整套情况记录在案,使二手船的真实流向、市场动态有据可查;其二,可逐步完善航运市场软环境,使之规范、透明、有序,引导市场诚信经营、诚信交易,防止商业欺诈;其三,帮助政府主管部门掌握市场信息和市场景气度,便于调控运力,创造和谐市场;其四,防止带病船舶和三无船舶交易,保证船舶安全,消除了船舶事故的隐患;其五,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规定》对需“进场”交易的船舶类型做了规定:国际航行和港澳航行的各类船,国内航行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以及1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和200总吨以上沿海普通货船、50客位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规定》强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在船舶交易完成后要向交易方出具购船发票。
《规定》还确立了“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制度”。“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船舶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的服务机构。该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应经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核准,确保收费合理。《规定》指出:各地的“服务机构”要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设定行政许可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规定》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采取事后监管的措施,而不是事前行政许可。要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