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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易谋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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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近年来,随着国内二手船舶交易的日趋火爆,不完善、不规范的市场操作行为比比皆是,而且混乱无章的市场秩序,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谓对症下药。国内船舶交易将掀开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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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无序交易造成安全隐患

二手船交易“热闹”的根源在于中国造船和航运业的繁荣。如福建宁德福安市在2007年时,从赛岐港至下白石入海口的绵延几十里形成一条生机勃勃的造船工业走廊,共汇集了40家造船企业,全国最大的民间船舶交易市场也应运而生。在我国东南沿海和苏浙沪一带,港航管理处的**大厅曾一度出现船户络绎不绝的景象。经济危机蔓延的2009年,二手船交易仍然势头不减,有人称其火爆情形“都快赶上房市了”。据某媒体统计,到11月底,仅浙江海盐就有42艘二手船成功交易,创近年新高。
二手船交易量大,且处于无序的自由贸易状态,诸多问题随之暴露出来。上海航运交易所副总裁王坚敏介绍说:首先,市场监管缺位,存在着船舶安全隐患。由于对船舶交易市场的监管存在空白,有形船舶交易市场的诸多服务功能,如交易人的诚信档案核查、船舶技术状况与价格评估等作用都不能有效发挥。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市场透明度低、问题船舶充斥其中,给船舶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具体表现为哄抬船价或高价低卖,甚至有的强买强卖、签订虚假合同、伪造交易凭证、伪造船舶证书、篡改船龄、甚至欺诈等。这些问题在造成安全隐患的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其次,未形成全国性船舶交易市场。目前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广东、福建、重庆等地有船舶交易市场注册经营,它们中有的已具规模,但多数规模不大,区域分散,服务区域也有限,大量船舶交易还在有形市场外完成,这就不免形成交易市场中的混乱状态。如一艘船舶成交,多家中介向船主索要中介费,造成民事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第三是市场专业化分工程度低,相关服务产业不发达。在国外,船舶交易的每个环节都有专业化分工,船舶交易经纪人十分活跃;而国内多数船舶交易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买卖双方直接见面交易阶段。这就暴露了我国船舶交易市场专业化分工程度低,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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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进“场”交易降低风险

船舶交易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令业界忧心的同时,也引起了交通运输部的高度重视。2007年初,交通运输部徐祖远副部长指示水运司商海事局抓紧研究并制定政策。随后工作紧锣密鼓展开。历时三载,经反复调研和论证,克服了制订过程中没有“上位法”,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依据等多重阻力,船舶交易的集中管理规定终于出台。
《规定》确立的几项重要制度直指船舶交易市场存在的几大现实问题。首先是“船舶集中交易制度”。集中交易,顾名思义,就是把散落在“场”外的交易行为统一“进场”,由交易市场提供审核文件、公示、代收代付、船舶过户等服务,并最终在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注销及再登记手续。王坚敏说,进场交易是解决当前二手船交易市场混乱局面的最有效手段。原因之一,进“场”交易可以对二手船状况、交易价格、船舶去向等一整套情况记录在案,使二手船的真实流向、市场动态有据可查;其二,可逐步完善航运市场软环境,使之规范、透明、有序,引导市场诚信经营、诚信交易,防止商业欺诈;其三,帮助政府主管部门掌握市场信息和市场景气度,便于调控运力,创造和谐市场;其四,防止带病船舶和三无船舶交易,保证船舶安全,消除了船舶事故的隐患;其五,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规定》对需“进场”交易的船舶类型做了规定:国际航行和港澳航行的各类船,国内航行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以及1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和200总吨以上沿海普通货船、50客位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规定》强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在船舶交易完成后要向交易方出具购船发票。
《规定》还确立了“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制度”。“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船舶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的服务机构。该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应经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核准,确保收费合理。《规定》指出:各地的“服务机构”要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设定行政许可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规定》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采取事后监管的措施,而不是事前行政许可。要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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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堵住“筹码”交易漏洞

与规范的船舶交易市场相比,国内船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一定差距,某些地方甚至默许虚假图纸的船舶在当地注册登记。买家吃了亏,只能自认倒霉;同时,也有的交易双方因有长期合作关系,将所交易的二手船视作长期合作“筹码”或“投资物”,以致交易中船舶价值无法体现。那么,对于国家而言,一旦出现“筹码”交易的暗箱操作行为,那么,国有资产的流失将不可避免。可以说,上述问题一直以来是船舶交易市场监管中的“老大难”问题。《规定》明确指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数据库,船舶交易信息应包括船名、船舶类型、建造日期、船厂及建造地点、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检机构、船舶成交价格、船舶出让方和受让方等。”
在这个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对交易的二手船进行公示,招标、竞拍,登记成交价格、成交流向等。这样不仅可以起到与进“场”交易同样的效果,还可以更广泛地把相关信息传递出去,建立船舶交易数据库,为政府及交易者提供参考信息。更重要的是“信息平台”将堵住“筹码”交易的漏洞,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目前已正式落户上海航运交易所。那么,这项工作的核心点在哪里?日前,航运所总裁张页对媒体表示,还是要落在“服务”上。首先是服务宏观经济。上海航交所将着力建设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并编制发布中国二手船交易指数,为国家的经济决策提供参考;其次是服务交易企业。上海航交所将与各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协商拟定统一规范的船舶交易规则,力求营造高效、公平、标准化的市场环境,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为交易方降低综合成本。
王坚敏说,尽管对船公司来说增加了一些手续费,但一个统一、规范、有规模的船舶交易市场有利于促进成交和价值发现,并能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大多数船公司对《规定》的出台持欢迎态度。
那么,为确保《规定》顺利实施,还需要做哪些工作呢?王坚敏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各地港航管理部门有力配合。如何细化执行措施,加强制度宣贯,如何加快组建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并对服务机构的数量和分布进行合理布局,港航管理部门需要给予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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