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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欧盟法令2005/33/EC 修正的欧盟法令1999/32/EC 的4b 章(Directive 2005/33/ECArticle 4b)关于船用燃油最大硫含量的规定将于2010 年1 月1 日起生效。
Directive 2005/33/EC Article 4b 的主要内容:2010 年1 月1 日起,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锚泊、系浮筒、码头靠泊)超过2 小时的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 m/m 的燃油 (该要求不适用于停掉所有机器而使用岸电的船舶);船舶靠泊后应尽早转换为低硫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 m/m),船舶开航前尽量晚切换成高硫燃油;燃油转换操作应记录在船舶日志上。
我社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了102号船东通告“关于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该通告已提醒各船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在欧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的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 m/m 的燃油。
在CCS通函“关于欧盟法令对在欧盟港口停泊船舶使用低硫燃油要求的通知”中通篇均为“提醒”船东公司。
请问是不是此类规定不归船级社管,所以不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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