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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厂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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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芜湖
关于外用工偷窃公司财产,本人觉得可以借鉴古代的连坐法。A队伍某人举报或制止了B队伍的某人偷窃行为,那么B队伍这个人和整个队伍的罚款要全额奖励给A队伍及A队伍的这个人。
有利于队伍之间互相监督,而不是狼狈为奸。再则,队伍之间进行了监控,减少了公司管理难度,而且通常公司对偷窃行为也是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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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0-1-11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哈哈 这方法会影响团结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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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这种事情就一个字 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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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凡偷窃而证据确凿者,送官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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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这个主意不错呀.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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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未必行得通。这样一来就不是A和B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A在与B的整个队伍过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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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要保护好举报人的隐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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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不是好办法,中国人从来不愿意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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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  未必不能狼狈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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