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琛龙船厂刚交船却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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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在遭遇雪灾、地震、强台风等自然灾害后,仍努力赶工终于交货,当头一棒却是一张24万的“索赔单”?最近,珠海市琛龙船厂正遭遇这样的尴尬。其客户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池分公司(简称西域公司)拒绝支付后期货款50多万元,并以“逾期交船”为由诉上法庭,请求判令琛龙“偿付逾期交船违约金”近24万元,使百多万的订单最后成为“罚单”。当初碍于情面,在修改合同时未立字为据,琛龙船厂总经理梁铭琛现在有苦难言。事缘:签订游船逾百万合同
  2008年1月,珠海市琛龙船厂总经理梁铭琛远赴新疆,与西域公司签订了一个109万的单子。合同内容为: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池分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琛龙船厂购买一艘18.8M旅游游船,适用航区为内河B极,并确定琛龙自收到首期款之日起的140天内,也就是2008年6月中旬交船。
  据了解,合同中规定,“逾期交付游船,每天须向甲方(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池分公司)偿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其中“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逾期交船除外。
意外:自然灾害致逾期交船
  合同签订后,西域方面很快将首期付款打到琛龙船厂的账户上。但是,随后“意外”不断发生:南方爆发大雪灾,使广东交通运输中断,“一些造船所需的设备、原材料以及施工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汶川大地震爆发,部分四川籍员工返乡,企业缺少人手生产;其间广东还有多次强台风吹袭,最生产造成影响……
  梁铭琛告诉记者:“我们与西域方面沟通过,并得到对方的理解。”西域方面原公司负责人确定琛龙船厂曾经与他们协商过,但是没有明确的许可。
  除了自然灾害,在此期间,西域公司也两次提出修改意见:第一次提出将原二层进行去除及舱室变动的修改意见,第二次要求将游船由18.8m加长至21.8m。
  后来,又因“7·5”事件影响,游船在交付途中停滞甘肃,最后直到2009年8月19日才交付到西域公司手上,扣除西域许可的游船改建期60多天,琛龙船厂的这艘船,还是迟到了435天。
  梁铭琛认为,延期交船都是经过对方许可的,但都是“口头协议”。对此,西域公司的代理律师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兵作出否定,他说:“没有证据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西域方面律师张兵对此说法作出回应,他说:“在计算逾期时间过程中,已经扣除了改建游船的60多天时间。”
现状:货款未收回反遭起诉
  船只送到西域公司后不久,琛龙船厂收到西域公司来函,被告知“因临近冰冻期,请尽快办理船检手续。”
  让梁铭琛意想不到的是,在第二天,即今年10月22日,琛龙船厂突然收到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的的传票,通知琛龙2009年11月9日下午到4号法庭开庭。在民事起诉状上,西域方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交船违约金237684元。”
  “我们都被吓了一跳,之前一点预兆都没有!”梁铭琛说,及至正式交船,西域公司不仅未支付修改游船10万元的费用,第三、四期的建造费,一共50多万元,本来应该在运船前支付的,至今仍未支付。梁铭琛很是冤屈。“延迟交付都是不可抗力所致,而游船改建的时间,也是经过了对方同意,现在又以逾期交船来起诉我们,真的觉得很无奈,很窝囊。”
  西域方面律师张兵认为,琛龙因为推迟了400多天交船,致使2008年与2009年的旅游旺季时期无法投入使用,这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事件脉络
  2008年1月23日,珠海市琛龙船厂总经理梁铭琛远赴新疆,与西域公司签订了一个109万的单子,计划2008年6月中旬交船。此后,由于南方雪灾、汶川地震、多次强台风吹袭等原因,琛龙船厂向西域公司方面表示无法按时交货,并得到对方的理解。
  2008年7月至11月,西域公司提出将原二层进行去除及舱室变动的修改意见。同年11月7日船已完工并下水,但是西域口头表示,新疆河水已经冰冻,来年再运游船。
  2009年3月,西域公司再次对游船提出改建意见,将游船由18 .8m加长至21.8m。
  2009年6月,琛龙船厂完工并装车发送。因“7·5”事件影响,游船中途停滞甘肃,直到2009年8月19日才到达新疆西域,距离合同约定的交船日期整整迟到了435天。
  2009年10月21日,琛龙收到西域分公司来函,被告知“因临近冰冻期,请尽快办理船检手续。”
  2009年10月22日,琛龙船厂突然收到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琛龙船厂于11月9日下午到庭开庭,并被“判令被告立即办理船舶检验合格及验收交接手续;向原告偿付交船违约金23.77万元。”
双方说法
琛龙船厂总经理梁铭琛:
  对于这一官司的起因,梁铭琛认为,是因为“太信任对方了”。谈生意时,梁铭琛受到热情款待,认为是“在其他地方已经绝迹的情谊”,因此,觉得双方还谈“立字为据”,显得不近人情。
西域公司代理律师张兵:
  张兵表示,没有证据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琛龙船厂因为推迟了400多天交船,致使该船只在2008年与2009年的旅游旺季时期无法投入使用,给西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律师观点
  广东中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祖祥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西域分公司要求琛龙改建游船。因此,他认为,琛龙回避不了“延期交船”的罚款,不过剩余的货款还是可以通过反诉的方法收回,以剩余货款与延期罚款相抵消一部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中有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逾期交船无须支付违约金。但王祖祥认为,琛龙延期交船并不存在“不可抗力”,因为珠海每年都有台风,雪灾和“7·5”事件期间,琛龙在运输上可以改道。至于琛龙所诉的地震原因,更加没有说服力,琛龙所在地并没有地震,所以根本不算是“不可抗力”。
  ●延期交付如何界定统计时间?
  在此案件中,西域统计从签订合同到交船时间,认为琛龙延期了435天,而琛龙则不同意此计算方法,应该减掉部分是经过对方许可的延期。
  王祖祥认为,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西域方面的统计方法是没错的,对企业来说,“不可抗力事件”的统计时间应该是从“事件”发生的那天开始。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兵对王祖祥的说法表示了认可“是否是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时间有多长,这都应该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琛龙总经理梁铭琛多次提到,几次的“延期”都是经过西域方面的口头许可。律师王祖祥认为,“口头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非即时清结的口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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