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雾灯的出处?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船舶设计手册》中均无雾灯的相关描述,除《船舶设计手册》有莫氏灯描述,其余均无莫氏灯描述。 a)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8章信号设备,第3节闪光灯,8.3.2.2可由操纵用号灯补充号笛发出的操纵信号。 b)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船舶安全,第7章信号设备,第2节号灯,表7.2.2.1中白闪光灯。 c) 《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章闪光灯,3.3.2可配备一盏桅顶式闪光灯,以补充号笛发出的操纵信号。 d) 《船舶设计手册》6.5.4中有桅顶式通信闪光灯(又称莫氏信号灯)及桅顶式操纵号灯,同时表示有的船舶该两盏灯合为一盏灯。目前法规中未见要求配置桅顶式通信闪光灯,仅桅顶式操纵号灯。 手册中,桅顶式操纵号灯由雾笛控制板控制,航行信号灯板供电。 在《COLLI7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中 1.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进行 操纵时,应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 ——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在操作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1 款规定的笛 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 (1) 这些灯号应具有下列意义: ——一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 每闪历时应约 1 秒钟,各闪间隔应约1 秒钟,前后信号的 间隔应不少于10 秒钟。 (3) 如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 距离至少为5 海里,并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 2. 雾灯颜色及光型? 有船雾灯设计为黄色常亮。有船雾灯设计为白色常亮。 3. 操纵号灯=雾灯=莫氏信号灯? 《船舶设计手册》中有操纵灯兼莫氏信号灯的图例。 以辽渔磷虾船为例,该船应遵照《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设桅顶式闪光灯。送审图中,未设桅顶式闪光灯,而是设莫氏信号灯。船级社在退审意见中要求:莫氏信号灯应由信号灯控制板供电,雾笛控制板控制。顾可知操纵号灯可兼莫氏信号灯。 海事局回复:操纵号灯不等于雾灯。 海船需要配操纵号灯,而该灯需要由雾笛控制,市面取证雾笛产品上控制键为“雾灯”。 4. 配置操纵号灯后,是否需要再配置雾灯?或者配了雾灯后,是否需要再配置操纵号灯? 操纵号灯为国内海船要求配置的灯具,必须配置,雾灯未要求,可以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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