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帖最后由 Nofish 于 2026-2-26 13:47 编辑
“进入液货船船首的安全通道”
(SOLAS/CⅡ-1/R3.3)
1、适用于液货船,包括第2.12条所定义的油船、第VII/8.2条所定义的化学船以及第VII/11.2条所定义的气体船。
2、每艘液货船应有使船员即使在恶劣海况下也能进入船首安全通道。此类安全通道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予以认可。
▁▁▁▁▁▁▁▁▁▁▁▁▁▁▁▁▁▁▁▁
《进入液货船船首的安全通道指南》(MSC.62(67)决议)
1. 对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通往船首的措施应为甲板上的通道或在上建生活区及以上甲板或第一层甲板室水平面上的固定的结构坚固的步桥,其应:
1.1 其宽度不小于1m,位于或尽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且所处位置不防碍横向通过甲板工作区;
1.2 沿步桥两侧全长范围内安装踏板和由支柱支撑的栏杆。栏杆应不少于三道横杆,最低一道横杆距步桥或通道以上不超过230mm;最高一道横杆距步桥或通道不小于1m;中间横杆间距不大于380mm。支柱的间距不大于1.5m;
1.3 应由阻燃和防滑材料制成;
1.4 如适宜,应设有通往甲板的梯道开口,开口间距不超过40m;
1.5 如所需通过的露天甲板长度超过70m,在通道或步桥上每隔间距不超过45m处应设有一个遮蔽处所。每一这样的遮蔽处所应至少容纳1人,其能在前方和左右两侧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提供保护;
1.6 如管子或其他固定的结构件构成障碍,应有通过这些障碍的设施。
2. 主管机关可接受替代措施或液货船借助处所限制修改其布置,如小型液货船或大干舷液货船,如气体船,提供这样的替代措施或修改布置使之通往船首具有同等安全水平。
3. 对1998年7月1日前建造的液货船,可接受已由主管机关已认可的布置,如现有布置可达到通往船首同等安全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