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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这是红色 于 2023-8-12 21:26 编辑
如图。
关于 CCS (2020 年)技术通告第 16 号总第 450 号: IMO发布《SOLAS第II-2章统一解释(MSC.1 Circ.1616)》通函的技术通告。
在首页中, 明确:
“1.2 该通函可适用于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及以后建造的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但是在MSC.1/ Circ.1616 原文中并未注明适用于何年何月建造的船舶。
有些海安会的通函(例如MSC.1/ Circ.1616)对SOLAS的统一解释都没有注明适用范围,那么它默认既适用于现有船舶,也适用于该通函发布以后建造的船舶吗?
学习到很多的海安会通函中对SOLAS的统一解释,都是由IACS的SC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提交到IMO后确认通过,然后以海安会通函的形式发布,然而IACS的SC unified interpretations几乎都有注明该解释适用于xxxx年月日后签约建造的船舶, 但是被IMO 采纳后,海安会通函中并没有注明适用范围(例如IACS SC247 --- MSC.1/Circ.1456)。
请高人指教,上述这种海安会的通函发布后,我们现有的船舶是否需要进行改造以符合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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