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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船用设备指令MED法令的文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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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船用设备指令(MED)法令的文件(英文版)
包括以下内容:
1、船用设备指令 (MED)2014∕90∕EU-废除96∕98∕EC指令-2014年07月23日
2、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4∕90∕EU的勘误-2014年08月28日
3、船用设备指令(MED)2014∕90∕EU适用的设备和材料清单-2022年07月04日
4、欧盟2011∕68∕EC法令对欧盟船用设备法令_MED 96∕98∕EC的修订稿-CCS通函文件
1)船用设备指令(MED)2014/90/EU(原96/98/EC)是什么?船用设备指令(Marine Equipment Directive-MED)2014/90/EU是欧盟专门为流通于欧洲经济区内的要装在船上使用的设备规定的要求,旨在增强海上安全,防止海上污染,并确保这类设备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流通。根据欧盟认证指令的规定,欧盟相关指令认证只能由欧盟境内注册的指定机构执行,获得欧盟授权后,将可以对用于悬挂欧盟船旗船舶的(法定)产品签发MED认证证书和授予“舵轮”标志。“舵轮”标志属于欧盟强制性认证标志,也是欧盟CE认证的一种形式,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如果要用于悬挂欧盟船旗船舶,就必须获得指定机构认证并加贴“舵轮”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船用设备指令(2014/90/EU)的要求。
2)船用设备指令(MED)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该指令适用于在以下船只上使用的设备: 共同体新船,无论该船只是否在欧洲共同体内建造
欧洲共同体现有船只:
船上以前未装载过此类设备;或
船上以前装载的设备已被更换,而不论装载设备时船只是否在欧洲共同体内,除非国际公约另有规定。 3)适用MED的国家 在欧盟国家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注册的船舶上安装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MED的要求。欧盟国家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荷兰、克罗地亚、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是挪威和冰岛。 4)MED适用的材料和设备 MED应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是COLREG要求的救生器具,海洋污染预防设备,消防建筑,导航设备,无线电装置和导航灯。材料和设备及其测试标准列在MED所附的MED项目清单中。此列表将经常更新。
船用设备指令(MED)2014/90/EU的修订目的 规则 | 标题 | 目的 | 第十一条 | 电子标签 | 已经制定了相关规则,允许将来使用电子标签作为车轮标记的补充或替换。
但是,相关技术标准等。尚未建立。 | 第十一条 | 授权代表 | 一项规则,要求不在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境内的制造商任命一名授权代表,该代表应将欧盟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保留给国家监督机构至少 10 年。 | 第十一条 | 欧盟符合性声明 | 当船用设备被放置在欧盟船舶上时,应向船舶提供涵盖有关设备的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副本,并应保留在船上,直到所述设备从船上移走。
此外,应向指定机构或执行相关合格评定程序的机构提供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副本。 | 附件二 | 模块 B/G | 与EC型式检验(模块B)或单元验证(模块G)申请一起提交的技术文件应能够评估船用设备是否符合国际文书的适用要求,并应包括对风险的充分分析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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