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名称 | 业务类别 | 业务范围 |
北京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船舶检验所) | 商船、渔船 | 商船: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北京市籍内河船舶(含趸船)的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三)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建造的船长20米以下沿海小型船舶的检验(不包括审图检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国内船舶、水上设施相关检验。 渔船:
(一)负责辖区内县(区)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初次检验和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四)承担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检修检测机构采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六)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
天津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海事船检管理处 | 商船、渔船 | (一)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国内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本行政区域内国内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包括改建检验);
(三)本市籍国内船舶(含趸船)的定期营运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四)本市籍国内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临时检验;
(五)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国内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国内船舶、水上设施的检验。 |
河北 | 河北省船舶检验中心 | 商船、渔船 | 商船:
(一)河北省籍且在河北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和我国沿海航行的船舶。
(二)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渔船:
(一)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初审及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未设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市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验船师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船长45米及以上国内钢质及玻璃钢海洋渔业船舶、省本级渔业执法、科研考察船的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六)承担主管机构委托的远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等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九)承担主管机构委托的未取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个别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已取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的日常检验和渔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及国际公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检验和发证;
(十)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的统计及汇总上报; |
山西 | 山西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商船、渔船 | 商船:
(一)山西省籍且在山西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航行的船舶。
(二)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渔船:
(一)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查、检验和发证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检修检测机构采信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检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五)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商船 | (一)内蒙古自治区籍且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航行的内河船舶;
(二)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
辽宁 | 辽宁省船舶检验局 | 商船 | (一)辽宁省籍且在辽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和我国沿海航行的船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检验的船舶除外);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
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 | 渔船 | (一)负责辖区内渔业行政执法船和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船长24米及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及以上国内海洋钢质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发证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主机功率147kW及以上国内海洋玻璃钢及铝合金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承担辖区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船用产品工厂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等工作的现场考核和日常监督检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主机功率44.1kW及以上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
吉林 | 吉林省地方海事局(吉林渔业船舶检验局) | 商船、渔船 | (一)吉林省籍且在吉林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航行的内河航行船舶;
(二)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三)负责辖区内船长24米及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内河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等工作的现场考核和日常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站 | 渔船 | (一)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包括改建检验);
(二)本省籍内河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临时检验;
(三)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检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内河渔业船舶的检验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渔业船舶的检验。 |
上海 | 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 商船、渔船 | 商船:
(一)上海市籍且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和我国沿海航行的船舶。
(二)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渔船:
1. 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设置的规划与审定;
2. 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工作业务范围的划分、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
3. 负责辖区内500总吨以下国内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4. 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5.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未取得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个别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已取得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的日常检验发证工作;负责渔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及国际公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检验发证工作;
6. 承担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认可等工作的现场考核和初审工作;
7.负责辖区内助理验船师、验船员的培训、考试(核)工作;
8. 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9. 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远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工作;
10.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
江苏 |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商船 | (一)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国内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本省籍国内船舶(含趸船)的定期营运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三)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检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国内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国内船舶、水上设施的检验。 |
江苏渔业船舶检验局 | 渔船 | (一)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范围初审及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验船师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国内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五)负责南通市区、如东县、海安市、通州区和如皋市船长30米及以上国内海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七)负责对采集检修检测结果的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八)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
(十)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
浙江 | 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浙江省船舶检验中心) | 商船、渔船 | (一)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国内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本行政区域内国内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包括改建检验);
(三)本省籍国内船舶(含趸船)的定期营运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四)本省籍国内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临时检验;
(五)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国内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国内船舶、水上设施的检验。 |
安徽 | 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 商船 | (一)安徽省籍且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和我国沿海航行的船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检验的船舶除外);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其他船舶。 |
安徽省渔船检验处 | 渔船 | (一)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初审及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验船师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五)承担辖区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等工作的现场考核和初审工作,以及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六)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未取得我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个别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已取得我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的日常检验和渔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及国际公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检验和发证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
(九)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
福建 | 福建省地方海事发展中心 | 商船 |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沿海船舶建造检验证书核发及福建省籍沿海航行船舶营运检验证书核发。
(二)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船舶建造检验和证书核发及福建省籍内河航行船舶营运检验和证书核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船舶的检验和证书核发。
(四)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的检验。 |
福建省港设船舶检验有限公司 | 商船 | (一)福建省籍且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水域内航行的我国沿海航行船舶的检验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的检验。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渔船 | (一)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初审及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验船师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新造渔船船长40米及以上国内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五)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远洋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工作;
(六)承担辖区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等工作的现场考核和初审工作,以及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七)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未取得我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个别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已取得我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的日常检验和渔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及国际公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检验和发证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
(十)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
江西 | 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 | 商船、渔船 | (一)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国内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本行政区域内国内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包括改建检验);
(三)本省籍国内船舶(含趸船)的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四)本省籍国内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临时检验;
(五)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国内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国内船舶、水上设施的检验。 |
山东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检验局 | 商船 | (一)山东省籍且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和我国沿海航行的船舶。
(二)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 | 渔船 | (一)负责全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设置的规划与审定。
(二)负责全省渔业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的划分、协调、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省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未取得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个别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已取得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的日常检验发证工作;负责渔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及公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检验发证工作。
(四)承担全省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产品型式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渔业气胀救生筏检测站认可、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认可等工作的现场考核和初审工作。
(五)负责全省渔业船舶涉及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省助理验船师、验船员的培训、考试(核)工作。
(七)负责全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八)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远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工作。
(九)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
河南 | 河南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 商船 | (一)河南省籍且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内航行的内河船舶。
(二)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
湖北 | 湖北省船舶检验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 商船 | (一)湖北省籍且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和我国沿海航行的船舶。
(二)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
湖南 | 湖南省水运事务中心 | 商船 | (一)本行政区域内新建 国内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 (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本省籍国内船舶(合含趸船)的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三)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 部件和材料的检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国内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定的国内船舶、水上设施的检验。 |
广东 |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 渔船 | (一)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
(二)组织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初审及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验船师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管理工作;
(四)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远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工作;
(五)承担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等工作的现场考核和日常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七)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
广西 |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中心 | 商船、渔船 | (一)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国内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本行政区域内国内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包括改建检验);
(三)本区籍国内船舶(含趸船)的定期营运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四)本区籍国内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临时检验;
(五)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国内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国内船舶、水上设施的检验。 |
海南 | 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 渔船 | (一)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设置的规划、审定与业务范围的初步划分;
(二)负责本辖区各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为本辖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图纸评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四)负责组织对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五)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统计及汇总上报;
(六)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
重庆 | 重庆市船舶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商船、渔船 | (一)重庆市籍且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水域内航行的内河船舶;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
四川 | 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 | 商船、渔船 | (一)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国内内河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本行政区域内国内内河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包括改建检验); (三)本省籍国内内河船舶(含趸船)的定期营运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四)本省籍国内内河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临时检验; (五)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国内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国内船舶、水上设施的检验。 |
贵州 |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商船、渔船 | (一)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国内内河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本行区域内国内内河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包括改建检验);
(三)本省籍国内内河船舶(含趸船)的定期营运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四)本省籍国内内河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临时检验;
(五)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章夫规定的相关国内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国内船舶、水上设施的检验。 |
云南 | 云南省地方海事局 | 商船 | (一)云南省籍且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航行的内河船舶;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
云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站 | 渔船 | (一)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初审及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验船师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船长24m以上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展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查和发证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等工作的现场考核和日常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
(八)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
陕西 | 陕西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 商船 | (一)陕西省行政辖区以及与之互通水域内航行的内河船舶;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
甘肃 | 甘肃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 | 商船、渔船 | 商船:
(一)甘肃省籍且在甘肃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水域内航行的内河船舶。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渔船:
(一)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查、检验及发证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四)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
青海 | 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 商船、渔船 | (一)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国内内河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本行政区域内国内内河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包括改建检验);
(三)本省籍国内内河船舶(含趸船)的定期营运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四)本省籍国内内河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临时检验;
(五)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国内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国内船舶、水上设施的检验。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船舶检验中心 | 商船、渔船 |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籍且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内船长30米以上内河航行船舶的营运检验; (二)船长30米以下内河航行船舶的建造检验、营运检验; (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
新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 商船、渔船 |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籍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辖区内航行的内河船舶;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